两天前,“快播”涉黄案在京庭审,辩方抛出“技术无罪”论,博得了不少喝彩。其实,这是一个偷换概念的把戏,把“公司”等同为“技术”,把控方引入一个死胡同:技术怎能有罪?进而为公司做无罪辩护。其实只需反问一句,辩方的诡辩就会不攻自破,公司怎能等同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