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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函介入医疗纠纷是否符合法治取向?

2016-01-18 17:25:00?滕朝阳?来源:羊城晚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近日,一名产妇在北医三院抢救无效不幸离世的消息引发关注。同样引发关注的是,这名产妇所在单位中国科学院理化所致北医三院的“红头函件”,该函件请求北医三院对这名女职工离世的原因做出公正透明翔实的调查,给出一份真实、完整的结论,给这名女职工及其家属一个明白、公正、合理的交代。

孕妇及腹中胎儿皆亡故于医院,在亲属无疑是极其悲痛的,即使是局外人,也不免心为之惨然。但医疗又是高度复杂的专门技术,患者就医中死亡,其死因是医疗事故还是药石无灵,需要通过专业调查得出结论。所以,人们既要求医疗机构高尚其职业情操、精湛其专业水平,又要求建立第三方专业调查机构介入仲裁医疗纠纷。尽管如此,医院里每天还是会有人离开这个世界。

在正常状态中,医患关系应是鱼水关系,可是演变成如今一触即发的火药桶,实在一言难尽。据北医三院所发声明称,产妇死亡后,家属数十人聚集并滞留北医三院产科病房,在病房大声喧哗辱骂,打砸物品,追打医务人员。事实如何,有待公安机关认定。需要提醒的是,去年通过并已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医闹行为将受到相应刑事处罚,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而在道德的层面,医闹者罔顾医院里其他患者的身心,是极大的不道德。医闹入刑当然不能完全解决医患纠纷,但有利于人们把医患纠纷纳入法治的轨道。

从法治的角度来看,中科院理化所致北医三院的公函,或许可以看得更清楚。且不说这样的公函有无法律效力,该不该发这样的公函首先就是一个问题。众所周知,公函应当用于公务活动,但这个公函所关涉的内容是不是公务活动呢?全面依法治国,要求一切公权力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受到法律的制约,养成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如果公函用于非公务活动,那么就可能构成对公权力的误用甚至滥用。

无论是从法律还是道义来说,单位关心自己的职工都是无可厚非的,但动用公函的方式则需要三思慎行。如果中科院理化所的行为是可以效仿的,那么所有的医疗机构都要成立一个公函处理部门,所有的公权力机关都可以为自己职工的所有个人事务开具公函。但这是不是符合法治精神的取向呢?与此同时,那些体制外、没有单位的人,遇到同类事情找谁开具公函?或者那些虽有单位而单位名头却不显赫的人,怀揣的公函会不会有人理睬?

中科院理化所还发了一个声明,表示积极支持职工家属以合理合法的理性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不支持、不鼓励任何过激行为,坚决反对任何人利用互联网渠道散布不实信息。从这段措辞严谨的话,也可以看出,该所致函北医三院的法治态度。其所“积极支持”的、其所“坚决反对”的,都洋溢着法治精神,但为什么偏偏对“任何过激行为”,取“不支持、不鼓励”的立场,而不是“坚决反对”呢?

医患纠纷必须纳入法治轨道,医患关系也只能在法治的基础上得以改善。发公函一类的介入方式,并不能增加解决医患纠纷的确定性,而甚至可能相反。在这样一个事件中,医疗机构同样能得到刻骨的体验,如果能做到以救死扶伤为天职、公平地对待身份不同的一切患者,那么面对任何暴力或一切来自法律之外的干预,心里就不会有要不要屈从的压力。(滕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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