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虎扑篮球: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近日印发。“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即我们俗称的“黑名单”。 为杜绝“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等扰乱旅游秩序行为,各大景区纷纷引入“黑名单”,而这一制度即根源于2015年4月通过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这一《办法》规定“县、地(市)、省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游客不文明行为’采集报送等工作。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管理工作。”而新版《办法》将信息采集范围进一步扩大,规定“媒体报道或社会公众举报的旅游不文明行为,由不文明行为发生地的旅游主管部门予以调查核实,当事人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予以配合”。过去,对曝光的不文明行为,由于缺乏具体惩罚措施,只能流于口诛笔伐,非但无法消除不良影响,反而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负面示范效应。2015年5月4日,国家旅游局公布首批游客不文明行为名单,起到了较好的警示、教育意义。实践证明,“黑名单”制度对打击不文明行为颇具成效。 “不文明行为记录”之所以必要,首先在于它打破了简单付诸道德谴责的无力感。许多情况下,道德谴责尽管能激发当事人的羞耻感,却不足以让他们放弃不得体的行为。更何况,文物往往不可再生,即便游客承认错误,所造成的损害也无法挽回。如去年“五一”小长假,南京明孝陵神兽石像被游客肆意骑跨,经媒体曝光后,不少当事人或许会羞愧难当,可是,他们的无地自容并不能弥补所造成的破坏,更不能保证他们不会再犯同一错误。如果建立有效的“黑名单”,对不文明游客此后的出行施加限制,因为触及到自身利益,他便会主动地三思而后行。《办法》规定:“‘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为1至5年,实行动态管理。”所谓动态管理,即根据行为性质(是否违反刑法、行政处罚、法院裁决等)作出区别处理,既有针对性,又加强了打击力度。 《办法》将旅游从业者的不当行为也纳入管理,无疑是最大亮点。过去,导游若存在“价格欺诈、强迫买卖、欺骗诱导游客消费”“侮辱、殴打、胁迫游客”等行为,相关部门需先问责其所属的旅游公司,由后者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可在处罚结束后,当事人往往摇身一变,跑到其他公司重操旧业,这就令处罚有名无实了。现在,由于不良信息向社会公布,从业者的不良行为无疑将影响其重新就业,只要意识到这一点,他们对自己的言行便会大加收敛。这再一次证明,只有完备的法律法规才能促成问题的真正解决。 不过,《办法》适用的范围毕竟有限,它主要规范旅游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与旅游相关的其他问题,仍需由其他法律法规来解决。如《办法》第二条规定:“中国游客在境内外旅游过程中发生的因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公序良俗、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其实许多情况下游客在境外做出不文明行为,是因为对异域文化存在隔阂与无知,若事先未做足功夫,更容易犯忌讳。那么,“事前所必要的信息”需由谁提供、未提供相关信息产生的责任需由谁承担等便是不得不面对的问题,这些问题需要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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