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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中国民法典的灵魂

2016-07-04 07:36:21?傅达林?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邢晓宇   我来说两句

  漫画张建辉

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审议民法总则草案,意味着已实施近30年的民法通则即将步入历史,我国民法典编纂迈出关键一步。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更是公民私权利的指南。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制定民法总则,作为中国民法典的第一编,其意义远远超出了旧法新修。人们期待,民法总则能够集中构筑中国民法典的精神之维,能够成为中国私权立法的铸魂之旅,开辟一个权利神圣的法治新时代。

一场保护私权的立法革命

从摇篮到坟墓,在我们每个人的人生旅途中,民法都须臾不可或缺。它保障我们的人格尊严,彰显私权利的独立价值,全面确认人的主体地位,促进人们之间的有序交往。这种个体意义上的权利关怀,让民法一诞生就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蕴含其中的私权精神在法治文明长河中流淌不息。

早在公元前450年,罗马在收集整理习惯规则的基础上制定出“十二铜表法”,让罗马法的私法精神流传至今;1804年,拿破仑颁布了法国民法典,随拿破仑南征北战而风靡欧洲,体现了“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预”的立法精神;1900年,历时23年始成的德国民法典实施,前承罗马法传统,在法典化上可谓登峰造极。这些民事立法的光辉典范,高扬私法的精神旗帜,凝聚出自由、平等、契约自治等一项项保障私权的法治原则。20世纪20年代末,中国在借鉴德国、日本的经验基础上,正式制定民法典。新中国成立后,在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的同时,并没有制定民法。民事立法兴起的背后乃是公民私权的勃兴,而私权的勃兴需要发达的商品经济作基础。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虽然在20世纪50年代、60年代、70年代末80年代初起草过民法,但都没有成功。

进入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尤其是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极大刺激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私权观念的解放,民事立法工作提上日程。由于民法典涉及内容太过庞杂,立法机关采取了先急后缓的思路,先行制定调整民事关系的单行法,如1981年经济合同法、1982年商标法、1984年专利法、1985年继承法等,并逐渐在立法中形成了一些共同的原则和规范,使得制定民法通则的条件日渐成熟。从1985年7月组建民法通则起草小组,到11月民法通则草案初次提交审议,及至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新中国第一部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民法通则诞生了。

用历史的眼光看,只有9章156条的民法通则虽与民法典有天壤之别,但它的制定对于当时的中国而言不啻为一场立法革命。这部全面确认公民和法人基本权利的法律,不仅构建了民法的基本内容和体系,列举了各项民事权利,为中国随后30年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法制基础;更重要的是,它开启了传统中国的私法精神嬗变之路,深刻改变了中国人的法治观念和权利心理。

众所周知,中国历史上没有形成发达的市民社会,相反有“重刑轻民”的传统,老百姓对于私权的价值认识不高,权利平等、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等私法观念极不发达。法学家乌尔比安说:“公法是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私法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法。”私法的要义是私权神圣,强调的是个体权利的保障,正所谓“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这与中国传统伦理强调集体本位、国家本位存在抵牾。而民法通则的制定,从立法上确立了“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现代民法原则,在实践中不断彰显出个人本位、权利优先、主体平等、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的私法精神。例如民法通则起草中一个争论焦点是,应否将法人纳入调整范围。当时的法人几乎都是国营或集体企业,民法通则将法人纳入,意味着国营或集体企业在商品经济中与个体之间平等的主体地位。

民法通则颁布后,中国民事立法进入快车道。从1991年的收养法到1995年的担保法,从1999年的合同法到2007年的物权法,从2009年的侵权责任法到2010年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单行立法不断完善。与此同时,立法之间的协调问题、私权保护挂一漏万问题也日渐突出,民法通则的粗疏与滞后也日益凸显,使得民法体系化工作呼声渐强。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随着民法典这一浩瀚立法工程的开启,民法通则完成了它非凡的历史使命,一部统领民法典的民法总则呼之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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