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起中国民法典的“精气神” 民法总则进入立法程序,意味着中国“民法典时代”即将开启。而民法典不仅是民事规则的规范集锦,更是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不难想象,一部新中国法制史上条文最多、篇幅最长、涉及面最宽、调整范围最大、与群众生活最密切的民法典即将“落成”,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期待民法总则能够聚起整个民法典的“精气神”,全面体现对“人”的权利关怀,充分彰显民法典的权利精神、中国精神、时代精神。 ——弘扬权利精神。民事立法的核心要义,在于彰显私权利、保护私权利。中国编纂民法典,就是将分散的私权利集中打包,为我们制定出一条清晰完整的权利图谱。早在2002年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首次提请审议时,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李鹏就称“民法典是公民权利宣言书”。在这条通往权利正义的大道上,民法总则是一张“路线图”,需要充分回应经济社会发展实践中的权利诉求,极力彰显权利的价值,努力拓展权利的法律空间,不断激发民间的活力。例如,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百六十条,将“恢复原状、修复生态环境”列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通过对维护环境、保护生态义务的确认,实现对公民环境权的保护。草案还为其他新型民事权利的保护留出了空间。还有学者提出,民法总则中应体现“法不禁止即自由”的精神,建议把宪法已列举出来的权利应尽可能民事化。可见,民法总则应设计出一个健全的民事权利体系,将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全面落实到民事领域,弘扬权利价值,标注权利保障新高度。 ——体现中国精神。民法典不仅是社会经济生活在法律上的反映,更是人民生活方式的总结和体现。恩格斯认为,民法乃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准则”。可见,一国民法典必须体现本国的精神风貌,与本国人民的生活方式相适应。民族的才是世界的,中国民法典离不开对世界经验的借鉴和吸收,但其精神一定是内生的,是从中国的土壤中生长出来的,只有立足中国实际,弘扬优秀传统,解决现实问题,才能使民法典更接地气、更有价值。例如,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道德滑坡现象,民法总则草案专门就见义勇为作出规定,明确了因见义勇为引起纠纷的责任划分。这种为见义勇为者赋予请求权,倡导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体现出立法对传统道德的支撑。虽然中国传统文化中有许多内容与私法的精神格格不入,但也有不少需要今天继续发扬,融入这些优秀的传统价值内核,才能更加提升民事立法的中国化水平。 ——彰显时代精神。如果说1804年《法国民法典》是19世纪风车水磨时代民法典的代表,1900年《德国民法典》是20世纪工业社会民法典的代表,那么,我国的民法典则应当成为21世纪民法典的代表之作。制定一部能够荣耀世界的民法典,是中国几代法律人的梦想。而只有适应时代发展要求,体现新的时代特征,才能在世界范围内标注中国民法典的新坐标。例如,民法总则草案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下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标准,赋予“非法人组织”以民事主体地位,对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客体作出规定,这些都鲜明体现出立法以人为本的理念,彰显法律文明的时代特征。只有建立在对时代精神的深刻把握和充分反射的基础之上,我们的民法典才能为世界法治文明提供“中国方案”,在人类民事立法历史上烙下“中国印记”。 本版撰文傅达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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