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头”下规范执法“颜值”更高
2016-07-28 17:37:11? ?来源: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
【只要民警执法过程中,严格保障程序正义,确保执法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充分尊重和保障被执法者的合法权利,围观群众拍摄又何惧?】 7月26日,公安部举办全国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视频演示培训会。演示片中提到,民警执法时,面对群众的围观拍摄,在拍摄不影响正常执法的情况下,民警要自觉接受监督,要习惯在“镜头”下执法,不得强行干涉群众拍摄。 社会需求催生新科技,新科技反过来改变社会。因为,新科技不仅是一种工具,它还改写人类对自身的认知,以及人与人的相处方式。譬如手机,赋予拍摄与上网功能之后,它就不再是一种简单的通讯工具,它对公众生活乃至社会生态的影响如此显著,以致许多人一时还适应不过来,许多规则也没有建立起来。 以围观民警执法为例,传统式围观,顶多就是指指点点、交头接耳,回家把它当新闻说给家人听;现代式围观,许多人的第一反应就是掏出手机,拍照片、录视频、发微博或朋友圈,图文并茂呈现执法场景。新技术带来新变化,一些基层民警显然还没转过弯来,将群众拍摄行为视为一种无声挑衅,或定性为违法——6月3日,四川平昌县公安局在其官微上认定,群众围观拍摄民警执法属于“妨碍执法民警执行职务”,法律不允许。 对拍摄行为动机进行分析,不排除有少数人动机不纯,譬如,利用所拍的照片或视频,把民警执法过程中出现的瑕疵发到网络上进行炒作,甚至歪曲事实、颠倒黑白,以对公安机关施加压力。 多数情况则是,群众的法治意识、权利意识、证据意识、监督意识与技术便利性相互叠加的结果。特别当感觉受到不公正处置或认为民警执法不够严谨时,围观群众往往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希望留下证据,行为无主观恶意。对于后一种动机的行为,反应过激并不合适。群众围观拍摄民警执法,源自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这是一项宪法赋予的权利,合法性毋庸置疑。 高度站高一点,姿态放低一点,群众围观拍摄民警执法何尝不是一件好事呢?只要民警执法过程中,严格保障程序正义,确保执法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充分尊重和保障被执法者的合法权利,自信满满,围观群众拍摄又何惧?规范执法、有理有据,执法者的“颜值”更高,经过群众拍摄、传播,只会给民警“吸粉”,甚至成为“网红”(不少地方疯传“最帅交警”就是证明),这种宣传效果可是有钱难买。 退一步说,压力也是动力。“镜头”下执法,对民警行为是一种有力的约束,有助于破除“暗室效应”,从而整体提升规范执法水平。此外,“镜头”下执法,群众的取证说不定还能给执法民警一个自证清白的机会。 与此同时,围观拍摄的群众也要守规矩、有底线,哪怕公安部提出“不得强行干涉群众拍摄”,也要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行使监督权。譬如,民警正在执行秘密公务(如秘密抓捕犯罪嫌疑人),民警就有权拒绝拍摄。再如,如果拍摄行为系故意挑衅等恶意行为,影响到民警执法尊严甚至干涉到民警正常执法,或者通过拍摄行为意欲威胁民警,进而试图影响执法公正,这些都是不被允许的。必须明白,在执法过程中,赋予民警一定的“特权”,其实是为了增进公众福祉,而不是相反。作为遵纪守法的公民,要有这种意识,不要把法律当作“稻草人”。 推动善政需要互信、互动、互助,各方取得共识,共同遵照。 |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