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期间,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浓度累计下降18%;到2020年,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80%以上。12月5日,《“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正式发布,《规划》中提出12项约束性指标。其中涉及环境质量的8项指标,是第一次进入五年规划的约束性指标。(相关报道见A3版) 相比于以往,“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约束性导向更明确,体现了生态环境保护优先、管理趋严的理念与原则。一方面,约束性指标更多更全面,从过去的4项指标一下子增加到12项,增加了8项,涉及大气、水体和土壤所有的环境要素。 另一方面,指标的设计更科学,更切合社会对环境质量的外在感受。包括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细颗粒物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浓度、地表水质量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都是环境质量指标,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加以有效约束,更接近于民众对环境的体感。 同时,这些指标相对于过去仅仅只针对污染物排放量的限制指标,不考虑地方环境容量、代谢能力,不考虑污染物的累积过程等,简单机械的设计无疑更科学。现实中,许多地方虽然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减排年年达标,污染却年年严重,即因为约束失法。以环境质量作为约束的标准,有利于倒逼地方根据环境状况,加大治污控排力度,扭转让环境适应排污错位约束的局面,让排污服从于环境质量,从而倒逼生产方式的转型。 环境质量约束指标入规划具有进步意义,导向更明确、约束更严格、限制更科学。与此同时,环境质量约束指标入规划,既是生态环境保护观念、理念进一步深化的表现,更是生态环境日益恶化濒临困境的必然选择。如,《规划》亦透露,全国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仍处于2000万吨左右的高位,环境承载能力超过或接近上限。 新增加的8项环境质量约束指标,更像是生态环境的底线,空气优良天数、地表水Ⅲ类等,都只是生态环境健康的临界点,对照这些标准,许多地方的生态环境都患有多种“病症”。78.4%的城市空气质量未达标,公众反映强烈的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占3.2%,部分地区冬季空气重污染频发高发。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水平亟须提升,排污布局与水环境承载能力不匹配,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大量存在,湖库富营养化问题依然突出,部分流域水体污染依然较重。从这个角度而言,环境质量约束指标入规划也是一种警示。 环境质量约束指标入规划,理当成为地方生态环境的“体测标准”,自觉用以“查病治病防病”,大气、水源、土壤污染较为严重的地方应加大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的力度,确保五年内环境质量全面达到规划限制指标的下限,而生态环境相对优良的地方也应更突出保护,避免重蹈先污染后治理的覆辙。 当然,约束指标重在约束,推动“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的落实,具体的部署与指标的约束,与地方政府及主要负责人的生态环境审计、政绩考核、损害环境追责等结合起来,让地方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的底线成为发展不可逾越的红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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