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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法律武器打击“职业乞讨”

2017-02-17 08:34:06?史洪举?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如果这些“小骗不断,大骗不犯”的恶行得不到惩戒,很可能带来负面示范,让不劳而获者以此牟利】

元宵节当天,张家港沙洲路步行街一商场楼下,一名年轻男子以母亲患重病为由跪地乞讨,“母亲”就躺在地上,旁边站着一名城管协管员,举起写着“诈骗请小心”的牌子。被搅了局的“行乞者”只能逃之夭夭。据介绍,乞讨男子是个“熟面孔”,当天曾躲进小弄堂里抽烟打电话,用的是苹果手机,抽的是中华烟,而且其足迹遍布大江南北,还曾旅游至新加坡乞讨,一天一万多,后被遣返。其所到之处都住宾馆,还曾在朋友圈晒车(2月16日《扬子晚报》)。

“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向身陷困境者伸出援手是宝贵的民族精神和传统美德。但一些人却故意编造身陷困境,需要救助的谎言来行乞,恶意践踏着公众的善心与善行,令人愤慨。因而,对此类行为不能揭穿了之,而应严厉惩戒,形成威慑,避免其毫无顾忌地四处行骗。

自身有劳动能力,也没有特殊的困难需要救助,却虚构母亲重病的事实跪地乞讨,以此获得有怜悯之心路人的施舍或捐助,显然属于欺诈,系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或者数额较大,将构成诈骗罪,应受刑事处罚。2016年,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法院就90后女生杨彩兰在天津爆炸事故中利用微博骗捐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杨彩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8000元。此案应该是对虚构悲情骗取爱心者的最好警示。

然而,由于传统乞讨行为每次获得的财物数量有限,难以收集足够的证据追究“装病”者诈骗的刑事责任。按照刑法,构成诈骗罪多以数额较大为前提,一般来说,3000元至10000元是“数额较大”的门槛,即只有行为人骗取的财物达到3000元以上时,才能启动刑事追责程序。如果每次仅骗取少量财物,但行为人短时间内有多次诈骗行为,累计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时,也可定罪量刑。遗憾的是,很多“装病”乞讨者流动性很大,行乞地点不固定,也难找到好心施舍者取证。于是,除了揭穿、驱离、作出罚款或治安处罚外,似乎没有更好的规制办法。

如前所述,此类虚构身患重病或编造悲惨故事,营造假象到处乞讨的行为,极大地损害着人们的悲悯之心和慈善事业。如果这些“小骗不断,大骗不犯”的恶行受不到惩戒,很可能带来负面示范,让不劳而获者以此牟利,甚至促成产业链的形成。当前,一些家族式乞讨或拐骗未成年人编造虚假故事从事乞讨的现象就是最好的例证。

乞讨本无罪,欺诈才可耻。有关部门必须行动起来,采取果断措施,严厉打击名为行乞、实为诈骗的“职业乞讨”行为。如可完善法律法规,将一定时期内的多次行骗纳入打击范畴。根据刑法,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即便累计金额不大,也将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而四处骗取他人爱心善款的行为一点都不比小偷小摸的社会危害性小。因此,完全可以考虑让到处在公共场所装病乞讨的职业乞讨者承担法律责任。这样才能让一些人对诚信、善良和法律心存敬畏,不再毫无羞耻地装病行乞,并保护善良的人们免受欺骗和戏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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