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虎扑篮球:|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西岸时评> 民生巷议 > 正文

别拿蛤蟆不当宝普法宣传不能少

2017-02-24 08:40:55?刘晶瑶?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近日,浙江淳安县男子陈某因捕杀114只中华蟾蜍(俗称癞蛤蟆),被当地森林警方带走,引发网友关注。淳安县森林公安局负责人对此回应称,中华蟾蜍是“三有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捕猎20只以上即可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下一步将移送至检察机关,追究陈某刑事责任。

癞蛤蟆的身份竟如此“尊贵”,估计很多人都是头一次听说。可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14年就发布过一个环境资源领域的典型案例——河南驻马店村民王某因违法捕猎87只癞蛤蟆,被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该村民是我国因非法狩猎“三有动物”被定罪的第一人。

估计大多数人都不知道,不仅癞蛤蟆不能随便捕杀,看似普通的麻雀、青蛙、壁虎、野鸡、野兔、蛇类等1700多种动物,都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三有动物”。

根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私自捕捉1只(条)“三有动物”就算违法,捕捉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捕捉50只(条)以上就属于重大刑事案件。

因捕杀癞蛤蟆、麻雀等获刑,屡屡引发舆论关注,甚至被少数人误以为是有关部门“小题大做”,恰恰说明很多人对“三有动物”的概念及相关法律一无所知。这也从一个侧面表明,当前野生动物保护的科普和普法工作,做得还不够到位。

改变目前不少人“拿麻雀不当保护动物”的认知误区,需要各地尤其野生动物资源丰富地区的森林公安、林业部门、司法机关通力合作,加强宣传与普法工作。同时,也需要公众多主动学习和了解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知识。毕竟,这种学习既有助于保护野生动物,也能避免自己无意间踩到法律红线。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虎扑篮球: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