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安徽阜阳市律师协会向当地各个律师事务所借钱的截图,在网络上热传。安徽阜阳市律师协会称,为解决律师协会购房资金紧张,经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向各律师事务所借款,市级律所5万元,区县级律所3万元,个人律所1万元。“一年内还清个人所和区县所的,三年内还清市直律所的。各律所接到这一通报后,在本月20日将款项汇入市律协账户。”(6月13日央广) 律师协会作为律师行业的自律性社会团体,本应是服务于律所、律师的,而且自身也有一定收入。可他们居然向律所、律师摊派起购房款,真是令人大跌眼镜。就截图所示“借款决议”内容来看,所谓“借钱”显然也并非商量,而是一副命令的强势口吻,并且“借款”无息。 类似事件已不是首次发生。譬如去年12月17日《法制晚报》报道:从2016年12月15日开始,陕西省律师协会在其官方网站发布通知,向全省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推荐一款安康市出产的矿泉水,之后并回应称:“并不要求强制订购,以自愿订购为主”;律协居然就不务正业、“有失身份”的给矿泉水生产企业干起了推销员…… 当律协要推销矿泉水或摊派借钱,即便声明并不强制,全凭自愿,律所、律师能拒绝吗? 媒体报道称,已有律所上了“贡”。据阜阳市律协副会长兼秘书长赵成良说:目前两家交了款;而据当地一些律师说:对这种借款行为不太好拒绝,“肯定要给,不给(律协)就为难你,以后这些人在当地也麻烦。”“也有不愿意借的,大环境这样,我估计都会借。借了大家都一样,不借以后影响不好。” 为何这些律所、律师几乎人同此心,准备逐个低头呢?无他,究其根本原因,还在于律协并非一般的自律性行业协会、社会团体,而是手握了8项行政管理权的。 《律师法》第46条规定:律师协会应当履行“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等8项职责。而《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做出的行政行为。”亦即律协作为律师行业的自律性社会组织,其手握的行政管理权是《律师法》赋予的。 若是他借而你不借,那你不担心日后会在律协的行政管理权行使中受到不公平对待,给“穿小鞋”吗?说白了,当前一些地方的律师协会还是“亦官亦商”的“红顶协会”角色,手握对律所、律师乃至实习生“生杀予夺”的多项权力。所以,阜阳市律协的摊派购房款行为,就本质而言之,也是一种权力寻租行为。 正如英国政治学家阿克顿所说:“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律协手握的行政管理权,也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对于“律协摊派购房款”这样的权力寻租行为,除了舆论予以迎头痛击,律协所归口的主管部门也应介入查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从长远看来,想要从根本上杜绝律协类似的权力寻租事件,关键还得寄望于《律师法》的适时修订以及国家司法体制及社会团体管理方面改革的推进,让律协回归本位,还原到一个行业服务者角色来,这样它才没机会逾越雷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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