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益于环境保护
2017-07-14 11:13:31?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瑶 我来说两句 |
对于生态环境保护,以往的一些制度设计是着眼于惩前毖后。惩前,是追究损害责任人需要承担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毖后,则是通过对损害责任人的惩处,给他人以教训、警醒,以杜绝类似的情况再次发生。 这个制度设计中,存在的缺陷是,生态环境保护一直在做“减法”,已经破坏的生态环境,并不能得到修复;新的生态环境破坏,又会进一步加剧生态环境危机。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出台,是对制度设计缺陷的弥补。面对损害的生态环境,该制度强调的是修复——损害责任人应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损害责任人无能力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或委托第三方开展修复工作。把生态环境修复放在第一紧要的位置,更利于体现制度设计的本意,让生态环境得到切实的保护,显然是公众最期望的。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并不意味着可以修复就能随便破坏,该制度同样注重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追究。所不同的是,这种责任追究在生态环境修复之后,并视生态环境修复的程度酌情考虑责任追究。追究的目的,在于惩前毖后的警示作用。 公众对青山绿水、新鲜空气的追求,是永恒不变的。因此,在生态环境保护上,就要多做“加法”,少做“减法”。笔者认为,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如果损害责任人对生态环境的修复达到以往标准,适当减轻责任有益于提高修复生态环境的主动性、积极性;如果他们对生态环境的修复超过了以往标准,进一步减轻直至免于责任追究也是可以考虑的。这并不违反制度设计的出发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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