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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食品企业辟谣是法定义务

2017-07-28 07:51:21?张智全?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林瑶   我来说两句

【食品安全谣言涉及的当事企业及时发声辟谣,既是企业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必然之举,也是企业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定义务。】

日前,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10部门联合发布《虎扑篮球:加强食品安全谣言防控和治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谣言涉及的当事企业是辟谣的第一责任主体。对谣言明确指向具体企业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责成相关企业发声澄清;指向多个企业或者没有具体指向的,要组织研判,采取措施制止谣言传播,并采取适当方式澄清真相(7月27日《新华每日电讯》)。

近年来,像“棉花肉松”“塑料紫菜”“注胶虾”等食品安全谣言,在网络上俯拾皆是。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谣言,除了严重打击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信心外,还给当事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在此语境下,强调当事企业辟谣的第一主体责任,让当事企业通过各种有效手段自证清白,对于助力当事企业依法维权并及时扼杀食品安全谣言,显然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从法理的角度说,编造、发布食品安全谣言,涉嫌侵犯企业的商誉权,包括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部法律,对此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编造、发布谣言的始作俑者,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供商品销售及服务的经营者,有义务保障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知情权。可见,食品安全谣言涉及的当事企业及时发声辟谣,既是企业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必然之举,也是企业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定义务。因此,维护自身权益也好,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也罢,涉及食品安全谣言的当事企业,应承担起辟谣的第一主体责任。

遗憾的是,在现实中,不少被食品安全谣言抹黑的当事企业,鲜有及时发声辟谣的责任担当。究其缘由,除了部分当事企业不善于辟谣、有“怕越描越黑”的心理、被动让谣言风波随时间平息外,最关键的恐怕还在于依法维权的艰难。众所周知,网络上的食品安全谣言本身具有“随手发”所带来的责任鉴定难、定损难等因素,这些因素不可避免地会增加当事企业维权的举证难度,当事企业及时发声辟谣心有余而力不足。故此,在这种意义上,解决当事企业维权时所面临的举证难,无疑是落实食品安全谣言辟谣第一主体责任的一个关键环节。

同时,更要看到,食品安全谣言涉及的当事企业依法维权除面临举证难外,还面临维权成本高而得不偿失的窘境。尽管目前虎扑篮球:食品安全谣言属于涉嫌侵犯企业商誉权已取得法律共识,司法机关一般也会依法支持企业的诉求,但司法机关在判定谣言始作俑者的侵权行为是否成立时,往往是根据侵害手段、具体方式、侵害后果等情况进行大致判断,并以此酌情确定赔偿额。囿于举证难的掣肘,司法判定的赔偿额度普遍较低,维权的当事企业即使胜诉,也可能遭遇“自损一千,赔偿不到八百”的尴尬。这种尴尬,显然会让当事企业在履行辟谣第一主体责任时,不得不在费力不讨好之余无奈地选择放弃。

有鉴于此,要真正落实当事企业对食品安全谣言的第一辟谣主体责任,必须解决维权难这一带有根本性的问题。既要切实解决当事企业在辟谣维权方面的举证难,又要切实降低当事企业的维权成本,让其不再有“捡了芝麻,丢了西瓜”的后顾之忧。如此,当事企业才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依法果断地对编造、发布食品安全谣言的始作俑者讨说法,进而实现当事企业依法维权与及时发声辟谣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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