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披公告不是“涂鸦”板,想怎么涂改就怎么涂改。对此,应完善对预测性信息披露的约束制度。 近日,西部矿业、奥瑞德等多家上市公司频频爆雷,将原来发布的业绩预告大幅向下修正,让股民猝不及防。 有些上市公司大玩业绩变脸,将亏损原因归于股权资产“清零”、商誉或无形资产计提减值、产品价格走低导致成本增加等因素。比如,西部矿业曾预计2018年度净利润将同比减少1.6亿元。4月18日,公司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净利润同比大幅减少25.36亿元,主因是所持青投集团股权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25.22亿元。为此,上交所下发问询函。 交易所对业绩预测与更正的信息披露有明确规定。上交所规定,上市公司预计年度业绩将出现“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等三种情形的,应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告后,若预计与预告情况差异较大的,应及时刊登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差异较大”包括“实际业绩与预告业绩差异超过上年净利润金额的50%的”等情形。 预测总会有误差,难以避免。但有些预测过于离谱,其原因又解释不通,就说不过去了。比如,股权资产在突然性“清零”之前,不可能没有一点征兆,但却未见上市公司披露,业绩变脸犹如突然袭击。 业绩预告属于预测性信息,如何规范才能防止损害投资者利益的现象出现呢?目前沪深交易所对一些上市公司离谱的业绩预测,大多的监管举措就是: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有关问题再次发生。”这样的监管措施显然缺乏震慑性,难以有效遏制业绩变脸的频繁发生。 为鼓励预测性信息披露,美国证监会1979年通过了“Rule175”和“Rule3B-6”规则,建立了“安全港”制度,并免除善意披露预测信息者之欺诈责任。1995年美国国会又通过《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在一定程度上采用“预先警示”原则,对“安全港”规则进行了修正。 “安全港”规则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一是预先警示。如果上市公司在其预测性财务意见中使用了“有意义”的警示语言,那么这些陈述不能成为证券欺诈的基础。二是及时更新。当预测性信息产生的基础发生变化,信披主体若知晓,则应将该变化公布于众。三是主观善意。信披主体应真实地相信所披露的预测性信息,且因合理的理由而产生信赖,在发布预测性信息时,披露人不知道能对该预测信息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未披露信息。对于离谱预测性信息,且不能适用安全港规则,投资者可对信披主体提起证券欺诈之诉,要求其赔偿损失。 信披公告不是“涂鸦”板,想怎么涂改就怎么涂改。对此,应完善对预测性信息披露的约束制度,可考虑引入“安全港”规则。但在“安全港”规则的适用上、避免虚假陈述的过程中,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首先,披露预测性信息,应同时充分披露相关风险因素。比如上市公司对业绩作出预测,就必须考虑到可能影响业绩的各种因素,尤其是商誉减值等因素对业绩的影响。其次,及时披露与预测性信息相关的动态变化信息。比如披露预测业绩后,如果有新的影响业绩的重大因素出现,或原来提示的影响业绩的风险因素出现新的较大变化,必须及时予以披露。第三,披露信息应无主观恶意。信披主体披露预测性信息可能百密一疏,与最终现实情况出现较大误差,而其披露预测性信息时本无恶意(需自证),这种情况无需承担虚假陈述责任。 A股市场对信披主体披露预测性信息、与最终情况存在较大偏差,同时又不适用“安全港”规则的,监管部门可认定构成虚假陈述,对此予以行政处罚,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股民也可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以此来遏制上市公司通过虚假预测业绩严重误导股民的违法违规行为。 □熊锦秋(财经评论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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