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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虚假招生就该追究刑事责任

2019-05-24 11:43:37??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22日,南京市政府新闻办公室通报,当天,南京东方文理研修学院董事长、应天职业技术学院原党委书记王中平和南京市应用技术学校校长张璟,因在办学过程中涉嫌诈骗犯罪被南京市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同时,该两人还存在严重的违规招生等行为,导致部分学生和家长因学籍问题聚集。(5月23日《中国青年报》)

“南应”董事长、校长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后续会不会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以及司法机关又会作出如何判处,这都有待司法机关进一步审查、审理,现在下结论为时过早。但要严惩虚假招生行为,就必须刑法亮剑,追究学校领导的刑事责任,这一点毋庸置疑。

实际上近年来,民办高校虚假招生现象层出不穷,甚至有少数公办学校也参与到虚假招生中来,不少学生花费大量钱财读了几年书之后却拿不到招生宣传时所说的毕业证,制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不时引发各种冲突,饱受诟病。虚假招生行为层出不穷,究其根源,还是我们常说的违法犯罪成本太低。

虽然从法律角度说,对虚假招生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民办教育促进法》《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都明确规定,民办学校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且,虚假招生行为实质上就是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诱骗学生报考、读书,从而骗取学生的学费,这符合诈骗罪的法律定性。

但从司法实践来看,教育主管部门大多只是把虚假招生行为当成一种教育乱象,给予行政处罚了之,很少有学校及其领导因为虚假招生行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甚至有时候,一些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出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考虑,避免引发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冲突,放弃原则,选择退后,最后让虚假招生实现“合法化”,让学生如愿以偿拿到虚假招生简章中承诺的专业毕业证等。这种处理虚假招生行为的方式方法,不仅使得学校虚假招生行为的违法犯罪成本过低,而且反过来纵容和助长学校虚假招生行为,导致一些学校三番两次、年复一年的玩虚假招生把戏,坑害学生和家长。

事实上保障教育公平,维护教育秩序,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必须严惩虚假招生行为,提高虚假招生行为的违法犯罪成本。对犯有虚假招生罪行的学校及其领导,不管是民办学校,还是公众办学,都必须刑法亮剑,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让他们在经济上“倾家荡产”,在政治上“牢底坐穿”,在名誉上“身败名裂”。从这个角度说,笔者希望“南应”虚假招生案能成为处理虚假招生案件的一个示范案例,让追究刑事责任成为处理学校虚假招生行为的标配。(何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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