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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小过重罚”彰显法治温度

2025-01-16 09:48:56?作者:张力 周艳雯?来源:光明日报  责任编辑:蔡秀明   我来说两句

【新闻随笔】纠正“小过重罚”彰显法治温度

一些法治案件看似很小,但影响力和蕴含的能量却不小。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推出的一起“小过重罚”案例即是一例。据案情回顾,湖南一水果店老板将水果功效做成海报贴在店里,不料被人举报虚假宣传,当地行政部门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法庭审理认为,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遂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小案”不小,它折射出法治的基本精神。法治追求公平正义,执法讲求宽严适度、罚当其罪。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且应当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具体到本案,水果店的行为影响范围较小,且及时整改,未给举报人和社会造成危害后果,原行政处罚显然过重,属于典型的“小过重罚”。

过罚相当是行政处罚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小过重罚”背离了法治精神,也伤害了人们的朴素情感。近年来,类似的案例每每引起公众关注。类似的“天价罚单”,与当事人经营获利的数额相差悬殊,很容易让人产生“罚逾其过”的感受。这违背了法治的公平正义原则,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机关纠正“小过重罚”,彰显了法治的温度。严格执法不意味着冷漠执法和一罚了之。行政执法的对象,很多是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他们是经济运行的“毛细血管”,是社会就业的“蓄水池”,更是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他们的背后,是一个个具体的人、一个个普通的家庭在为过上好日子而努力打拼。行政执法机关应审慎把握执法尺度,对那些违法行为情节比较轻微、没有主观故意、对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违法者,应当以批评教育为主,引导其改正违法行为,慎用罚款尤其是重罚的手段。

对行政执法来说,罚款本身不是执法的目的,通过严格执法有效遏制违法、激励守法,引导企业和群众依法规范经营、自觉守法才是重点。行政执法机关要规范审慎行使裁量权,避免执法简单粗暴“一刀切”,更好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近年来,许多地方对于轻微违法行为,探索实行“纠正免罚、公益减罚、轻微速罚”等柔性执法方式,不仅有助于提高社会韧性,还能促使当事人自我反省,引发公众对法治精神的深刻体悟,将法治精神的种子深植于内心深处。

依法执法是执法工作的核心,要确保执法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确保执法行为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执法者要按照明确的标准,对违法者和违法行为进行精准评估。对那些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轻微、无主观恶意、首犯的违法行为,应当保持审慎的态度,避免简单、机械、单一的执法方式。而对那些确实具有主观恶意,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也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执法,不能因尺度过宽而纵恶,也不能因尺度不一而造成新的不公,切实做到过罚相当、不枉不纵,确保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民心是最大的政治,纠正“小过重罚”,多一点关怀引导,努力让执法符合法理、事理、情理,让每个人都能在法治的力度与温度中找到平衡点,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张力、周艳雯,分别系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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