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些医闹行为采取追究刑责“严打”规定,其实早在2010年,云南省昆明市就曾出台过类似规定,只不过这一次是由中央两部委联合发出,在全国性推行。
应当承认,当下确实有不少医闹是患者家属借医疗纠纷之机企图敲诈勒索医院,索取高额赔偿而故意制造,而且这类医闹行为增加速度比较快,甚至一些地方由此诞生了职业医闹团队带领患者家属搞医闹敛财骗钱。其实很多医闹,有合法、正当的维权理由,只是在医闹的维权过程中采取了一些违反了法律的过激行为,甚至触犯了《刑法》,危害了医生的生命安全,扰乱了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损害其他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医护工作者生命健康安全和其他患者合法权益,公安部门依法“严打”医闹并无不可。事实上就算公安部、卫生部门不专门出台文件,公安部门也应当依法“严打”医闹,不能默许和纵容。从这个角度说,公安部门依法“严打”医闹,对遏制医闹肯定会有一定的效果,能够减少医闹行为,保障医院的工作秩序。
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绝大多数医闹目的只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患者求一个公道。实际上很多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医闹是在正常渠道维权不了的情况下,患者家属被迫采取医闹方式维权。从这个角度说,“严打”医闹可能会损害患者合法权益,使医疗纠纷中本来就处于弱势的患者一方失去最后维权途径,或者转为上访维权。换言之,只是以“严打”这种堵的方式遏制医闹,必然会让一些有合法、正当理由的患者家属怯于采取医闹途径维权,由此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破坏社会的公平正义。
笔者认为,依法“严打”医闹无可厚非,确有必要,有助于减少医闹这种不正常的维权模式,但是最关键的是需要畅通患者维权渠道,政府要建立一套便捷、正常、廉价的患者维权制度,建设好医患之间可以平等解决医疗纠纷的第三方平台,让患者有一个值得信任的机构去维权。否则,在患者维权渠道缺失的情况下,就算是依法“严打”医闹,也只会适得其反,可能激化公众对医院和医生的不满情绪,发展成危害性和破坏性更大、更严重的群体性破坏事件。
总而言之,医闹要“严打”,患者维权渠道更要畅通,要让患者家属有一个可以说理、可以维权的地儿。
' />看完那段3分多钟的视频,再看看这篇被互联网广泛转载的报道,想起鲁迅先生“哀其不幸,怒其不争”的名言。虽然这是一家民营医院,其属性是企业,但院长带着哭腔致辞检讨,40多名医护人员被家属逼着为死者集体下跪,无论从哪个角度说,医护人员的职业尊严都被践踏得支离破碎,为本就脆弱的医患裂伤上再撒了一把盐。退一万步讲,该事件就算是一起医疗事故,那么医患双方都应该在法律的框架下,合情合理合法的解决,而不是以牺牲一个群体的职业形象和人格尊严的方式来解决。况且,截止目前都没有证据表明该事件中医院存在过错,因此,相关部门必须严查该事件,让事件主谋受到法律的制裁和道德的谴责,避免该事件在其它地方引发连锁反应。
近年来,各地医疗纠纷不断,只要打开报刊、电视、网络,就可以看见此这类报道。前段时间,哈尔滨、北京等地发生的患者杀医生事件更是助推了医疗纠纷的升级,进一步恶化着医患关系。5月1日,卫生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出通告,明确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医护人员的安全已受到严重威胁的当前出台这样的政策很有必要。因为现在有一部分人属于病态心理,他们不相信医疗仲裁机构的鉴定,不相信法律的正义,只要患者死在医院,不管是不是医疗纠纷,也不管医生有无责任,就通过“医闹”或自行策划,组织大量人马采取过激行为将事件最大化,从而得到高额赔偿。
国家两部委的联合通告对打击一些个案也许有一定效果,但一些地方的医患关系是否能够得到好转呢?非也。造成目前医患关系恶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主要症结在于医疗体制。虽然国家也在不断的深化医疗体制改革,比如:管办分离、医药分家,杜绝大处方等等。但现实情况是怎样的呢?医院一座比一座豪华,设备一套比一套先进,很多医院领导都将医院当企业经营,每一个医生都有与工资挂钩的创收任务。这样的环境,患者的费用降得下来吗?费用降不下来,患者心里会舒服吗?医患关系会得到改善吗?
当前,很多地方的医疗藤条上似乎结的都是“苦瓜”:患者就医难,看病贵,苦;医生安全受到威胁,要为每个月的稻粮谋,苦;医院要在禁令和现实的夹缝中求生存,苦;医疗主管部门小马拉大车,出台的很多政策在医院成了摆设,也苦。这种恶性循环的医疗环境究竟是怎样形成的呢?其解决的突破点究竟在哪儿呢?这些,需要国家相关部门深入基层一线掌握大量的真实情况,然后对症下药才行。当然,教育引导国人树立正确良好的心态也很重要,不然,即使实行全员免费治疗,其家属因病死在医院,他(她)们也会将医院闹得鸡犬不宁。
期待陕西省能够尽快调查处理逼医护人员下跪事件,还医护人员以尊严,让医患关系向良性、和谐方向发展。
' />毫无疑问,相关部委出台此通告,是直面当前医患关系紧张现实的积极举措。近年来,医患关系紧张导致的种种乱象屡屡见诸报端,例如因各种原因出现的“医闹”,有人在医院门口设灵堂、摆花圈,同时也发生了多起刺伤医生的事件,有的地方甚至为了对付“医闹”出台规定,支持医院保卫室配钢叉、催泪剂等攻击性装备,大有打“持久战”之态势。
其实,医院受扰、医生被刺、患者方面被拘甚至判刑,在这场角力中,没有胜利者,这个道理很简单。医生行医治病养家糊口是一份职业,没有理由不对其怀仁德之心;患者节衣缩食求医问药,是为了早日康复,跟医院和医生闹翻委实愚钝。
但是,简单的道理说服不了骨感的现实。所以,有关部委在出台政策的时候,也应看到“硬币”的另一面,特别需要反思是什么成为压垮患者及其家属的“最后一根稻草”,让他们放弃正常维权方式,最终走上“闹”甚至是“杀”的歧途。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化解医患矛盾也非一日之功,更非一纸《通知》就能解决。除了从体制机制上化解看病难、看病贵的痼疾之外,最紧要的是让医患双方都成为矛盾“解铃人”,让医疗维权不再成为暴力引信。
对院方以及有关管理部门来说,首先需要畅通投诉渠道,主动出击化解已经积累的矛盾。早在2010年5月份卫生部就印发了《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分别就医患沟通、投诉接待与处理、档案管理和监督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如《办法》规定,医院对病人投诉要实行“首诉负责制”。投诉人可以到任何部门投诉,医院要在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可惜的是,从发生的几起极端案例来看,“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情况仍然存在,最终导致矛盾恶化。
对患者来说,应该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医患双方没有天然矛盾,之间也很难完全避免出现一些这样那样的问题,这些都需要依靠理性、依靠法律来解决,以暴制暴,只会造就更大的问题。需谨记,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报复医生与护士的合法支点。
' />近日,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发通告,要求维护医疗机构秩序,将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这些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摆设灵堂、违规停尸,侮辱、故意伤害医务人员以及倒卖挂号凭证等等。
这则通告可以看作是对近段时间医患领域发生的一些恶性事件的强力回应。医院是救死扶伤的地方,不是逞气斗狠的场所。医院的公共秩序应该得到维护,某些过激行为,哪怕再有情由,如果构成了违法犯罪,具有法度,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这没有异议。
通告中提到的那些行为,除了倒卖挂号证外,大多因诊疗活动中的医患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地排解所致,或日积月累或突然爆发,对医生和患者双方都造成了伤害,有时甚至以悲剧收场。化解矛盾纠纷的正常通道并不是没有,为何没有避免极端事件的发生?医患矛盾的总根源到底何在?这些问题若没有解决,冲突仍有可能变换场合、形式而发生。
医患关系是当今社会关系的一个缩影。医疗活动关系到人的生命健康,人们对此更为敏感,因此医患领域的矛盾和冲突可能表现得更为突出。事实上,社会其他领域、其他群体之间比如官民关系、师生关系、城管与小贩等,相互关系总体上比较紧张,人与人之间缺乏信任,缺少安全感,有时候甚至表现为充满仇恨和暴戾的对抗性,现实中并不乏这类案例。
所有社会关系都处在温情脉脉中,是一种理想状态,但紧张和对抗无疑不是一种正常状态。目前中国正在加速转型期,社会关系、道德、利益等领域都发生了深刻的调整和变动,这可能会导致群体间的紧张状态。医患关系、师生关系等存在的问题,也与医生、教师等职业声誉下降不无关系。良好的社会关系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社会关系方面出现的问题,可算是社会治理失败的一个证明。
化解矛盾冲突、调适社会关系,有很多手段,法律无疑是理性平和的一种。作为个案的冲突,如果能够及时运用法律手段,或许就不会被激化,也不会演变成某种群体性的情绪和行为。以前多讲普法,对人们进行法律教育,让人们了解法律知识,学会法律维权,现在的问题可能已经不是法律知识的普及度,而是法律途径是否还能被人所信任,是否总是可以成为定纷止争或维护权益的可靠手段。极端和过激行为当然不可取,只会火上浇油,但要反思为什么把事情闹大而不是诉诸公堂,成为许多人的第一选择或下意识反映。
缓解社会矛盾冲突的一种不对等倾向同样值得注意,亦即在冲突双方中,组织或机构比起个人、作为组织的一员比起一个普通人,更优先地获得保护,更容易在词语定性方面获得倾斜。比如医患关系,医院或医生的某些行为叫作“失德、失范”,患者这一方则被明确归为“违法犯罪活动”。事实上,与普通个人相比,组织机构也有更强的自我保护能力,可以不断强化装备,雇用专门的安保人员等,比如前不久,广东东莞出台文件说,医院保卫室可配钢叉、催泪剂等攻击性装备。
建立现代型的和谐社会关系,社会道德、职业伦理以及个人修养的改善,都可以发挥正面作用,但根本上还是需要体制层面改善社会治理,建立起民主和法治,让人们的诉求都有正常出路,情绪的释放都有合理出口。
' />近期不断传出医患关系恶化事件,在哈尔滨和北京等地故意伤害医生的恶性案件还让医护人员心有余悸之际,又传出医护人员“集体下跪吊唁患者”事件,不禁让人为当前的医患关系再捏一把汗。
医院和医护人员的天职是治病救人,这是共识。但他们需要面对各种各样的情形,千差万别的疾病和人类医疗技术的局限,也注定了在许多情况下医院和医生并无回天之力。当然,不可否认这其中确有因医疗不当或过错造成的非正常死亡,医院和医生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是理所当然之事。换句话说,患者或其家属依法维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医院和医护人员不享受法律豁免权,应充分保障患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但是,患者及其家属不可抛开法律而“过度维权”和“过激维权”。因为,“过度维权”是刺向医患关系的一把尖刀,既伤人又伤己,其结果只能是“双输”。
遇到医患矛盾和纠纷,或者对医疗行为的单方面不满,就想到行凶,伤害医护人员,就想到采用侮辱医疗人员人格尊严的方式,来获得心理上的平衡和满足,是不合法的,轻者构成违法,重者涉嫌犯罪。在别人受到伤害的同时,自己也付出巨大代价,得不偿失。还有更为严重的恶果,那就是医护人员在履职过程中的战战兢兢,必然促使他们在诊疗过程中过于谨慎,过多地采取自我保护措施,为病人进行治疗时畏首畏尾,不再把治病救人作为基本出发点,而是想方设法保证“不出事”、“不惹麻烦”,最终使患者得不到良好治疗。这也将继续加深医患双方的裂痕,让互信更加遥不可及。
横山县百信医院全体医生下跪磕头事件中,患方的要求已明显超出正常维权的范围,事实上在行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权——医院停业岂能由患者家属说了算?死者儿子有什么权利要求医院停业3个月?何况还责任未明。听说过“地下出警队”,莫非在横山县也有“地下卫生局”?更可笑的是,“横山政府部门介入后也认为既然签订协议,就应该履行。”难道卫生行政处罚权也可以由患方代为行使?
' />“医闹”之恶,在于放大了丛林法则:“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仅将医疗工作者权益置于私力救济的屠刀下,更将普通患者的合法权益,推向江湖博弈的舞台。保障权益不再是制度规范内的常态,而成为“讨价还价”的技艺。这些年,不少医生的处境确实堪忧,以致诸多行医世家谆谆告诫下一代“讨饭莫行医”。3月23日,哈尔滨一患者砍死一名实习医生并致3人重伤;4月13日,北京连续发生两起刺伤医生案……再往前或者往后,都不愁找不到类似案例。联想“不为良相,便为良医”的古训,于这种失衡的医患关系而言,真叫人情何以堪。
“医闹”的症结,仍在权责层面。有人说,近30年的医疗体制改革,误入了“伪市场化”的歧途,“以药养医”催生出了高药价,民营医院的发展和竞争受限,于是,本非敌对双方的医生与患者,都成了牺牲者。这话虽有失偏颇,却也一针见血。
“医闹”的追问有二:患者为什么要闹?闹何以绵延成风习?
就第一个问题来说,与“读书无用论”的争执是类似的。倾家荡产去上学,或者砸锅卖铁去看病,结果不能安身立命或妙手回春,所谓期望越大、失望越大,梦想的碎裂,说到底是个性价比的问题。数字比语言更有力:据卫生部统计显示,群众个人卫生支出的绝对数仍在上升,2008年为5098.7亿元,2009年为6570.8亿元。在财政对公立医院的投入,大约只占医院总支出10%左右的境况下,看病高消费的格局不会有所改观——那么,患者基于“高消费”上的“奢侈”期待,注定会蔓生诸多枝节。
就第二个问题来说。“医闹”成风,不在于医院之弱,也不在于患者之恶,而恰恰是缺位了客观中立的独立调停机构。医院在矛盾的终端区,既要接受患者的高价诟病,又要承担职能部门的“维稳”要务,而在具体处理程序中,医院主管部门往往又是负责医疗事故的赔偿与鉴定,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公信力大打折扣。名不正则言不顺,闹就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遗憾的是,体制机制不转身,始终就事论事、甚至遇事怕事,只灭火、不预防,于是诸多惨烈事件便成为煽动蛊惑的恶示范。
徒法不足以自行。“医闹”的症结,终究不是刑罚所能纾解的。有网友评论说不让到医院闹,那就等医生下班后到家里去闹,或者到大街上去闹,这话无疑更让人心惊。卫生部等下发的“通知”其情可谅,但似乎也多有悖论:既入刑罚,就已是犯罪,公安机关当然会严厉打击,何须重申?而对于尚未入刑的“闹法”,刑罚又奈其若何?眼下看来,有一点是肯定的:没有独立公信的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医闹”则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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