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打工者中有位“维权达人”,从2004年起专挑“问题企业”务工,已连续将12家企业告上法庭,屡告屡胜,近日,他又向第13家工作单位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到镇海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面对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无限制延长加班时间、不提供必要劳动保护等违法行为,绝大多数劳动者都选择了忍气吞声,极少数被逼得走投无路的人,才会想到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而像宁波方先生这样,不断主动寻找“问题企业”,“潜伏”其间搜集证据,最终将企业告上法庭的做法,实属罕见。

不可否认,这种做法确会给那些无视劳动者权益的企业当头一击。但绝不能把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希望全押在这里,执法部门应勇于承担起职责,主动出击,用不间断的“拉网式执法”,来规范违规企业的行为。在这样的大氛围下,再加上一两个神出鬼没的维权狂人,那用人单位无视法律、恶待劳动者的现象,就会得到扼制。

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用人单位的强势和劳动者的弱势不会改变。因为维权成本过高、劳动者依法维权的能力还不高等原因,很少有人能像方先生这样,成为手拿《劳动合同法》的“王海”。社会应该鼓励公众学习宁波方先生的维权精神,但一定要强调理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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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在浙江宁波打工者群体中,有一位姓方(应本人要求不透露真名)的“神奇人物”。他从2004年起,专挑“问题企业”务工,已连续将工作过的12家企业告上法庭,基本上屡告屡胜,被誉为“维权狂人”。近日,他又向第13家工作单位发出解决劳动关系通知书,并到镇海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开始了新一轮的维权之旅。

初览如此惊人,甚是佩服“维权狂人”的勇气和毅力,惊叹其不畏艰辛的维权之心。一个普通民工,要和一个个资产惊人的企业“打交道”,个中滋味也许只有方狂人知道。近年来频频曝光的农民工讨回血汗钱反被报复等劳资关系案,顿时打工群体劳资问题上升为一个社会性的大课题。农民工维权渠道少,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苦难言,只能默默承受企业的层层盘剥。然而,要让“维权狂人”能一直坚持着做农民工的“守护神”,只要让更多的工人用法律知识武装自己,维护自身权益,也做一个维权之狂人。

狂人,一个耳熟能详的名词,稍带戏谑的色彩,但更表现了维权路的艰辛和挫折。“民族魂”鲁迅名著《狂人日记》中的狂人给世人留下了深刻印象,表达的是吃人的封建主义,意在暴露家族制度和礼教的弊害。然而,如今的“维权狂人”似乎也带着一丝意蕴,可以理解为打工一族的新觉醒,不再是有苦难言的默默承受,开始用正确的方式来解决问题,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很大程度上,这也是一个文明古国现代法治化进程的表现。取代用鲜血换血汗钱的暴力解决,用法律知识来维权,人人懂法守法,自然离和谐也近了一步。

毋庸置疑,一个人毕竟最终难以告倒所有劳资关系出问题的“问题企业”,毕竟一个人的力量是微不足道的。为此,需要多方面因素的支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减少冲突,更和平的解决往日棘手的劳资问题。倘若“维权狂人”只是独行侠,到时恐怕难以坚持最终“夭折”。

走笔至此,笔者以为“维权狂人”让打工一族看到了希望,让农民工的权益得到更好的维护。但是毕竟个人力量是有限的,政府部门可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不断加强工人的法律意识。只有让工人们都成为“维权狂人”,不让狂人成为孤独的传奇,方能让更多人的正当权益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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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宁波打工者群体中,有一位姓方的“神奇人物”。他从2004年起,专挑“问题企业”务工,已连续将工作过的12家企业告上法庭,基本上屡告屡胜,被誉为“维权狂人”。5年里,他为自己和工友共提出劳动仲裁36次,诉讼56次,在基本上都获得胜诉的同时,他的“钓鱼式维权”也引来诸多争议。(《浙江日报》12月28日)

如果说“钓鱼式执法”让人深恶痛绝,那么“钓鱼式维权”则对整个社会大有裨益。所谓“钓鱼式”,在执法中是挖出陷阱诱人违法或诬人违法从而谋取非法利益,在维权中则仅仅是一种形象的说法。问题企业不遵守劳动法规的情形久已存在,并不是因为方先生前去务工才被引诱发作。无非是方先生的维权诉讼使他们的违法行为付出了代价,但他们也因此获得了教训,如果能够从此改正,则于他们自身,于今后的所有务工者都善莫大焉。

要知道,把应有的权利以法律的方式固定下来,进而让权利从纸面走进现实,都需要积极去争取去实践的公民。如果没有1955年黑人女裁缝帕克斯在公车上拒绝为白人让座的抗争,很难想象会有奥巴马当选美国总统的奇迹发生。如果没有大学生雷闯坚持申办食品行业健康证的尝试,或许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从业歧视仍是一个理论上被反对的东西。权利需要积极地去争取,而不必在乎资本或权力喜不喜欢这样。

反观我们所面对的现实,权利似乎一向被视作条件允许情况下强势一方的赐予,而恰恰缺少了来自公民一方的主动博弈。方先生在维权方面的屡战屡胜,与其说是他的精明强悍使然,不如说是工人劳动权利被侵害的普遍性所成就。如果企业严格遵守了劳动法规,即便有人想要挑刺,也不可能一而再、再而三地被拿住把柄。在前不久被媒体曝光的“深圳尘肺门”事件中,149名维权农民工当中竟然有七成以上无法提供任何劳动用工证明。在劳动法明确规定用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企业的守法状况由此可见一斑。当职能部门以没有接到举报自辩的时候,尽管我们深信这只是一种推诿,但同时必须承认,与企业违法、部门失职一并存在的也有工人自我维权意识的不足。

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维权狂人”方先生的出现才显得弥足珍贵。他信仰法律,而不是抛弃法律去选择极端路径。他没有打算以此谋利,而是在更大程度上表现为一种付出。如果说这样一个公民也值得去非议,那么原本就充满了消极“良民”的社会将更加颓废和萎靡。给出微笑的只有那些不良企业,在牛栏关猫式的监管下,他们将更加毫无顾忌地侵害工人权益以便增加自己的收益。或许“钓鱼式维权”原本就是一个攀附热点的噱头,仅就力量对比来说,拥有各种资源的企业如果被一个工人所“钓”,演苦肉计的可能性更大。

如果问题企业们实在对“钓鱼式维权”反感,那就请修炼好你们的反钓鱼能力,严守法律势必无鱼可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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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执法大队推行的“钓鱼执法”是雇用社会人员并针对不确定车主或司机的。那些受雇的“鱼头”在“钓鱼”之前并不知道被钓的车主或司机是不是真正的“鱼”,而是采取引诱甚至栽赃的方式,比如主动提出给钱或者硬把钱塞过去,从而把本不是“鱼”的车主或司机变成了“鱼”。

而方先生则不同,他所找到的企业都是事先了解过的“问题企业”,而且事实也证实那些企业确实存在问题。而且方先生也没有采取引诱的行为,他的一切做法都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换句话说,那些“问题企业”本来就是“鱼”,而不是“钓”出来的。

当然,“钓”这种行为本身就不厚道,不管钓到的是真鱼还是假鱼。但我们还应看到“钓鱼维权”与“钓鱼执法”的另一个区别,即前者的主体是公民,而后者的主体是政府。

一方是绝对的弱势,一方是明显的强势——在道德问题上,对弱者的要求应宽容一些。另外还要看到,上海的“钓鱼执法”是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出现的,钓到一条“鱼”可以得到上万元的罚款;而方先生“钓鱼维权”所获得的经济补偿并不多,甚至比不上正常打工的收入。

这些年,劳动者的权益遭到侵害的事情时有发生,而劳动者维权却总是步履维艰。之所以如此,一个主要原因就是证据不足——由于维权意识不强,多数劳动者不重视签订劳动合同、不注意保留侵权证据。

为此,有关部门以及媒体经常呼吁劳动者提高维权意识。现在,出了一个“维权狂人”,为什么说他是“恶意”甚至“过度”呢?弱势的劳动者维权,即使有一点过的地方,也应该宽以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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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宁波打工者群体中,有一位姓方的“神奇人物”。他从2004年起,专挑“问题企业”务工,已连续将工作过的12家企业告上法庭,5年里他为自己和工友共提出劳动仲裁36次、诉讼56次,基本上屡告屡胜,被誉为“维权狂人”。外界有人称其行为方式为“钓鱼维权”,属于“恶意维权”和“过度维权”。(12月28日《浙江日报》)

方先生“从为出口气打官司,逐渐变成为维权而打官司”的行为,在网络上引起一片赞誉。与此相反的是,一些企业主和专家称之为“钓鱼维权”。在我看来,方先生虽然明知不能靠一己之力改善维权困境,但也要做一点算一点,这和王海们的“职业打假”不在一个语境。

所谓“钓鱼维权”,显然是对“钓鱼执法”的借用,然而这两者没有可比性。钓鱼执法是公权对原本无犯罪意图的公民,通过施放诱饵的方式引诱其犯罪;而“钓鱼维权”是通过与问题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来揭露并起诉其已有的违法事实,除非方先生是故意要求老板不按时发工资、故意要求老板不给加班费不给办社保,否则怎么能叫“钓鱼维权”呢?

指责方先生“钓鱼维权”显然是莫须有。而且,他的维权行为是在法律的框架之内进行,本身不存在“恶意”与“过度”的问题;如果此类指责成立,那么维权律师就不应该成为一种职业。奇怪的是:为什么我们不去指责企业违反劳动法规,却反过来指责劳动者依法追索理当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假一赔二”的规定,“职业打假”得以成为一个公益与利益可兼得的行当;然而在劳动者维权领域,《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对于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费等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只要求其“责令限期支付”,基本没有惩罚的意思,方先生的维权行为也因此更近似公益行为。

在这里,值得反思的是:“问题企业”那么多,为何只有一个方先生在四处维权?职能部门在哪里?对于方先生的维权行为,有关部门为何不反思,反而只当做是个案?

《劳动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试想,如果劳动部门乐于接受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举报,并且积极展开监督检查和严格查处,方先生还用得着将“问题企业”一家一家地告下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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