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罪对公务员不公”,我真不知道这位委员为什么会有如此奇怪的论调,莫非醉驾入罪还要给公务员设立一个“免予刑事处罚的特区”?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就要被开除,这是国务院2007年通过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明确规定的。对犯罪公务员如何处罚,早有定论,跟醉驾入罪有什么关系呢?
其实我懂这位委员的意思,他无非是想说,一旦公务员醉驾入罪,就将面临着刑事处罚和开除公职这两种惩处,相比于非公职人员,公务员醉驾多了一个要丢饭碗的处罚,因此 “后果很严重”。但这样的处罚又有什么不对呢?正如郎胜委员所说,醉驾本身是可以避免的。也有委员认为,国家公职人员应率先垂范,其行为才有公信力,对他们的法纪要求高于一般人是没有问题的。这两位委员的意思其实就是“对公务员的要求就应该高于普通人”,我觉得这也是国务院公务员处分条例中明确规定“公务员犯罪即开除”的初衷所在———公务员头上的紧箍咒紧一点,才能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垂范社会。
“醉驾入罪对公务员不公”这样的论调之所以会出现,我并不认为是某个委员一时冲动说错话,相反,我觉得它有相当深厚的现实渊源——— 很多时候,法律法规对公务员的处罚确实是过于宽松了。比如说刑法规定,贪污十万以上即可判无期徒刑直至死刑,但现实中,动辄贪污几百万上千万的贪官,都极少有判死刑的……这些对公务员过于宽松的处罚,不仅消解了处罚的惩戒性,而且让舆论认为“公务员犯错时总会受到特别保护”,这样的社会心理对塑造公职人员的整体形象和政府的权威性,都有相当的负面影响。这位没有透露姓名的委员之所以冒出“醉驾入罪对公务员不公”这么奇怪的话,无非就是“处罚公务员过宽”的习惯性使然。
同样的罪名,公务员要比普通人付出更大的代价,这样的思维才是正确的——— 公务员掌握公权力,其一言一行对社会的影响力非一般人可比,某种程度上,公务员正是整个社会的一个标杆群体。公务员犯罪,不仅触犯法律,而且影响政府形象,伤害社会信心,因此在刑事处罚之外,要接受开除公职的处分,也是可以理解的。应该说,这不是所谓的“双重处罚”,而是从严管理公务员的必然选择。
' />如果这话不是断章取义或者杜撰的话,倒是说明了很多东西。首先,这说明公务员醉驾还是挺严重的。这当然不是新闻,在如此多的“三公消费”之下,多喝两杯是必然的事儿。而现在公务员们的座驾也已经很普及,“三公消费”当中的公款吃喝与公车碰到一起了,要是不产生高于其他阶层的醉驾人数,怕是也对不起每年这几千亿的浪费。
其次,公务员配司机还是不够普遍,或者是很多有权力喝酒的公务员至少在某些情况下不希望使用司机。这当然算是好事儿,至少省了不少公帑。而这事儿的坏处在于,经常有机会让我们欣赏到“我是某某人”的闹剧,以及公务员子女“我的爸爸是李刚”的悲剧。前段时间还有个事儿,某人是公安局长的侄子也用过这个句式了。看来有权力的公务员旁支亲属也正在被庇荫的路上,算是已经得了当年有皇帝时候的神髓。
“醉驾入罪”这件事其实也是有很多争议的。有委员从自己医学专业的角度说明,每个人对酒精的耐受度不同,单一地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标准未必合适;而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醉驾入罪虽然是体现对于生命的尊重以及打算治理酒驾的决心,但如果并未造成损失就一概以刑法入罪,有严刑峻法的重刑主义色彩,似乎有所不妥。但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说,“醉驾入罪”这件事应该在一个公平的层面上进行,而不能说在执行上有所侧重。
虽然我们相信表达如此惊世骇俗“不同意见”的委员只是少数,而且这种堂而皇之对于法律精神藐视的意见不会得到通过,但有时候不得不表示一下担心,这个担心可以用这样一个句式来表达:“你是替官员说话,还是替民众说话?”试问,哪怕您原本的社会角色是官员,到这里来也算是人大代表,是代表一方民众而来的,说出这样的不同意见,难道真的就没觉得有点儿脸红么?
但我估计他这脸上红晕是表露不出来的,能说出这样的话,基本上来说就会失去这样的功能,而在目前的状态下,应该说他的话已经表达了自己的真实思想:官民两者之间是有差别的,而这个差别是要体现出来的。
从种种迹象看,中国社会当中的阶层差别不但早就形成,而且已经有越演越烈、越来越固化的趋势。这种官民之间阶层的差异与固化表现在两点上。首先,是我们看到越来越多的官员子弟进入公务员队伍,权力有代际传承的趋势,而这种代际传承一旦达到某个数量级,就等于官员阶层从血缘上封闭了。其次,就是这种从意识上认可的区别对待。
后者比前者更为明显地标示出官员阶层那种已经渐行渐远的价值观,以及那种越发高涨的特权意识。如果说官员的子女大批进入公务员阶层还多少有些借口的话,这种意识的明目张胆则到了令人忧心的地步。这种情况要真是任其发展下去,谁敢说刑不上大夫的时代不会再次回来呢?
' />“醉驾入罪”也关乎身份,但它针对的身份主体是所有的驾驶者——而不是以职业来进行区分主体。至于“开除公职”,这根本就不是《刑法》要调整的范围。《刑法》规定的是犯罪与刑罚,在中国现行的刑罚体系中,并没有“开除公职”这一项。开除公职是行政责任体系的组成部分。讨论《刑法》修订却拿行政责任说事,明显是跑题了。对于立法机关来说,应通过建构科学的议事规则并模范遵循之,以避免此类无效讨论。
“醉驾入罪”对于公务员来说是不是“后果太严重”,这在立法讨论上,是一个伪命题。但它的被提出,确有其社会基础。那就是,某些公务员的特权意识,已经渗入了从立法到执法再到司法的各个领域。作为一个公共议题,“醉驾入罪”是否真的委屈了公务员?答案仍然是否定的。
首先,“醉驾入罪”有其法律门槛,并不是所有酒后驾车的行为都可归入“醉驾”。中国当下的司法实践,主要以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域值与检验》为界定依据。所谓“酒后驾车”,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而“醉酒驾车”,则是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这比起德国、日本、瑞典等国家认定酒后驾车与醉酒驾车的标准,都要宽松得多。仅就“醉驾入罪”而言,如果没有对“醉驾”认定标准的配套修改,对醉驾的震慑力仍然是有限的。除了“醉驾”门槛相对较低之外,“醉驾入罪”的门槛通常还要加上危害后果的限制,如“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之类。不管将来的修正案对“醉驾入罪”是如何行文,但几乎可以肯定,“醉驾入罪”必然是渐进式的,不会一步到位将单纯的“酒驾”行为定义成一类犯罪。如果有委员真觉得“醉驾入罪”对公务员就是“后果太严重”,那么我们只能说,其实是以前对公务员在酒后开车的惩治上,后果太不严重。
其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的基石。没有了这块基石,法治也就不存在了。之所以讨论“酒驾入罪”就有委员为公务员叫“屈”,实则是部分公务员在公车腐败上已习惯成自然。公款吃喝加上公车私用的日常化,让很多公务员下意识地认为,这些民众眼中的“腐败”实则是公务员的“福利”,因此而产生的“醉驾”也是工作的一部分。因为“工作”而丢掉“乌纱”,自然不公平。这一荒诞的逻辑,实际上是想让《刑法》为不良酒风和不良驾驶背书。它的可怕在于,公务员的代言人已经在毫无忌讳地要求将特权法定化。要知道,就公款吃喝和公车私用而言,虽然现实中已泛滥成灾见怪不怪,但在法律乃至官方的各色文本里,仍属禁止的对象。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委员都有自由发表政见的权利,我们理应尊重每一种利益主体的声音。但如此违背法治基本理念的、赤裸裸的特权化诉求,仍然令人心惊。
此外,应坚持公务员准入标准和退出标准的同一化。目前的情况是,要成为公务员,不但有法律门槛,还有政审门槛。近几年来,因为曾有“一夜情”记录或有“未婚先育”经历而被人事部门拒录的个案,屡有可见。而对某些在岗的公务员,就算有受贿、渎职等犯罪行为或有“包二奶”等“生活作风”等违纪行为,也多以“罚酒三杯”的处罚了事。这种区别对待,事实上演变成公务员准入和惩治上的“选择性执法”,进而异化为公务员“恨爹不成刚”。既然遵纪守法、无犯罪记录是公务员准入门槛中的最低限度要求,它理应同样适用于在岗的公务员。在“醉驾入罪”之后,因为醉驾而获刑的公务员,剥夺其公职是最起码的行政责任。行政的归行政,司法的归司法。行政责任体制中的执法不力,不能用作抵制刑事问责的理由,真正应该得到重视并应努力解决的,是如何将行政体系内的责任机制有效实施到位。如果不是在“装醉”,像“醉驾入罪”委屈了公务员这样的言论,是不应该出现在权力机关立法辩论程序中的。看来,治“醉驾”不易,治“醉权”更难。
' />可奇怪的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有委员认为,醉驾即入罪对公务员来说“后果很严重”,因为国家公职人员在犯罪后会面临开除公职的处分。因此,有人建议在情节把握上更加细化,加上“情节严重”以免扩大打击面,还有人建议“给予一定的过渡规定”(《新京报》12月22日)。此番宏论让人难以苟同。
从道理上讲,公务员本是法律规章的参与制定者,也是当然的捍卫者,更应该成为遵纪守法的模范。反观醉驾入罪公务员豁免或网开一面的论调,显然与此背道而驰;如若得逞,不仅有害于法规的严肃性,也会招致其他社会阶层一片反对之声,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流于空谈。因此,用一句老百姓的话来说:“这事万万使不得!”
醉驾或酒后驾驶,毫无疑问直接危害到公众安全,无论是什么人,说到天上都不应该受到原谅,更甭说为之开脱罪责了。人大常委会委员独独拿公务员说事,只因为其被治罪后会被开除,表面上好像有点怜惜人才之情,可从另一面看,不也正是对公务员带头违法乱纪的纵容吗?公务员知法犯法,虽不至于罪加一等,可也更应该予以严惩啊!再说了,其他人醉驾也会“后果很严重”,比如车辆损毁、赔偿受害者,甚至也受伤送死,是不是也该怜惜一下呢?若这样下去,那醉驾不更是蔚然成风了?
开车别喝酒,喝酒别开车,这理应是一个铁规则,最好像一柄达摩克里斯之剑一样一直悬在所有人头上。明摆着醉酒驾车将要入罪,就应该退避三舍不越雷池半步。这本属世界上最简单不过的事情,可竟然给弄成“老大难”,能不让人感到好笑吗?倘若真像前述委员所言“情节把握上更细化”,岂不是要把这一规定化为可供人任意揉捏的面团?
为公务员醉驾攒词开脱,潜台词或许正是社会大众深恶痛绝的特权意识。醉驾之所以屡禁不绝,说到底就是因为权钱交易乃至特权勾兑在作怪。看媒体上经常报道的醉驾而丑态百出者,还有更多的侥幸脱逃平安无事者,有哪个不是自恃有钱或有权抑或有关系有后台而斗胆犯禁?果真能醉驾一律入罪,你看谁还胆敢如此肆无忌惮?
一个醉驾入罪对公务员不公之论,一个不值一批的局长水箱贴条禁同事使用,22日一早看到的这两则新闻报道,有相同之处,都折射出一些人对特权恋恋不舍的小心思,真让人如同吃了两只苍蝇!
' />公务员醉驾不入罪,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结果呢?普通公民醉驾即入罪,而公务员则大摇大摆不受惩罚离去,其他公民怎么可能没有异议?官员公务员可以酒驾也可以醉驾,而老百姓一旦酒驾醉驾即受法律严惩,刑不上大夫,刑不上公务员?当民主法制社会发展到今天这个程度,不知今夕何夕?不知委员究竟是不是仍然持“刑不上大夫”的封建思维?
笔者认为,无论是酒驾者还是醉驾者,明知醉驾酒驾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着大概率的必然的联系,明知道酒是发生肇事的催化剂,当然也知道酒经科学证明会刺激大脑并发生亢奋使神智紊乱,却仍然不顾公共交通安全而一意孤行之,当然就应当不必再问其他情节,因为这唯一的“饮酒驾驶”之情节,就足以证明酒驾者丧失了基本的公共安全意识,那凭什么还要再继续细化所谓的“情节”呢?要细化的情节可以用来定罪分级,初始的“一律以犯罪论处”是起码的底线。
公务员因“酒驾”或者“醉驾”而被开除公职,那只能说是罪有应得,法律对这样的公务员没有怜悯也没有网开一面的必要。“公职人员醉驾后果很严重”,一个普通公民醉驾后果就不严重了吗?即便真正醉驾即入罪成为实际的“铁律”,公务员仍然可以运用公权为自己开脱。“我爸是李刚”可以轻处免罪,“我就是李刚”呢?岂不是更可以不受法律的惩处?公职人员在现实社会中已经存在着大量的“法外公民”的现象,如今在制定法律条文的时候就有人为他们想到了“开天窗”,这不是在亵渎法律,也是在亵渎公平正义吗?
并且,公务员醉驾之酒何来?公款酒、宴请酒、腐败酒,哪一样不比普通公民罪过更深几重?公务员醉驾酒驾应当罪加一等才对,只有罪加一等才更有利于净化公务员队伍。让那些奉公守法的公务员成为国家的中坚力量,让那些天天醉生梦死者滚出官场,如今却有委员反其道而行之,因被开除公职的“后果很严重”做开脱之辞,不知道这些委员说的是不是酒后昏话醉话?
病理学专家丛斌所提将醉酒改为酒后,只要饮酒后驾车上路,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失的,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之议案,才是一视同仁的首选议案。
' />酒后驾车特别是醉驾的危害显而易见。酒后驾车会造成驾驶人注意力下降,对交通状况观察不细、判断不准、反应迟钝、操作失当等,是诱发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血淋淋的醉驾教训令人触目惊心。以往在处理酒后驾车问题时,由于法律规定不严,执法不给力,酒后驾车屡禁不止。调查显示,2009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案件3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2万起。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数虽比08年有所减少,但醉酒驾驶机动车和在城区飙车仍然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两大“马路杀手”。佛山黎景全醉驾案、成都孙伟铭醉酒案、南京张明宝醉驾案,都是醉驾典型案例。
继“危险驾驶”入罪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危险驾驶犯罪”条款进行了再次修改,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此次修法体现了重典整治交通违法行为,警示驾驶员克服侥幸心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姿态。也与国际通行做法相一致。
资料显示,国外对酒驾的惩罚非常严厉。在美国,醉酒驾车即便是没有发生人身伤害,一旦被查出驾驶人酒精含量高于法律标准,就会被拘留关押,最低的可判1周监禁,重的可以判1年监禁。在日本,醉酒驾驶处两年以下徒刑或10万日元以下罚款。带有酒味驾驶者,处 3个月以下徒刑或5万日元罚金。在瑞典,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 2mg/100ml,重者将坐牢两年,轻者被扣驾驶证一年。 在新加坡:酒后驾驶,重犯者强制监禁1年。累犯者将面临最长10年的监禁。
而按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暂扣驾驶证3个月;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拘留15日,暂扣驾驶证6个月。拘留15天属于治安处罚的范畴,对于一些不长记性驾驶员与“我爸是李刚”的“官二代”、“富二代”来说,处罚力度显然不够。如果不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酿成人命,仍难以警醒酒驾马路杀手。从这个角度讲,刑法拟规定,酒驾不论情节一律拘役,“拘役”与拘留虽只有一字之差,但是从刑法高度整治酒驾。传递出的重典整治信号让人期待。而且酒驾一律拘役的刚性规定,让酒驾者、执法者可钻的空子越来越小。有利于克服交通违法领域“同案不同罪”、“同罪不同刑”的法律怪相,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但是,换个角度看,危险驾驶入罪,酒驾一律拘役,只是重视交通安全,保护民众生命财产的一个方面,“徒法不能以自行”,遏制酒驾、醉驾恶行要立法更要执法。从执法效率、维护交通安全持续性的角度考虑,执法有力比重典整治更重要。交警部门日常监管严格、到位是关键。整治酒后驾车,不能局限于杀鸡儆猴用重典,掀整治风暴,而要着眼长远,一以贯之。前移监管关口,提高法律制度执行力。一旦相关法律生效,交警部门要主动出击,勤于到交通一线查处违规驾驶行为,并认真受理举报,严格依法处罚,防止有的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被“我爸是李刚”潜规则,切实减少交通事故,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如果没有配套监督问责机制跟进,如果交警执法不严,选择性执法,酒驾一律拘役,可能会成为一张空头支票。
' />醉驾猛于虎,早已是不争的事实,“醉驾入罪”的呼声也从未中断过。现在终于等到人大讨论是否将醉驾入法定罪了,却在人大委员中听到了发对之声,仔细辨听,发现是为公务员鸣不平:“醉驾入罪”对公务员来说“后果很严重”。言外之意是说,普通百姓醉驾了,依法定罪;而公务员醉驾,除了定罪之外,还要开除公职。如此以来,对公务员不公平。
笔者愚钝,实在不知道“醉驾入罪”怎样才能对公务员,莫不是将公务员与普通百姓区别开立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常识,既然立法严惩醉驾,就不应当将众人等区分一二三来分别对待。我们知道,公务员驾车次数明显高于平常人,虽然很多地方都制定了公务员工作日禁酒令,但效果不是太理想,公务员喝酒的次数也较之普通人机会多,从这个角度来说,公务员更应当成为醉驾监视对象,而不是“从起发落”。
从行政职务来看,公务员执行国家公务,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国家形象,更应当自律。然而,最近一段时间,公务员醉驾肇事的新闻时常见诸报端,毫无收敛之意,如果在“醉驾入罪”上区别对待,在法律上给与公务员不该有的“呵护”,这无疑是纵容他们更多地加入到醉驾的行列。
当然,如何一部法律的出台,都应当经过人大的讨论,无论是赞成还是反对,都是无可厚非,只有经过辩论,才能找出更加符合人们意愿的法律,更好地保护人民的利益。但是,“醉驾入罪”公务员从轻处理或者是依照另一套法律,显然是不合情理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一旦讨论通过,将是相关法律的一块“硬伤”。
' />相比于此前一审稿的内容,此次针对“危险驾驶犯罪”的二审稿,无疑有了很大的进步,这集中体现在,删除了此前模糊的“情节恶劣”前置条件,而代之以简洁明快的“醉驾即拘役”。
这也就意味着,今后凡是醉酒驾驶,一旦被查获,就将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并将接受司法审判、刑事惩罚,而不再仅仅是目前一般违法和行政处罚意义上的“处15日以下拘留”了。而据此,今后如果再有公务人员醉酒驾驶,那么除了“处以拘役”,“开除公职”也将成为其难以避免的命运。因为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不过,其中的局限和不足也同样不能忽略。一方面,“醉驾即拘役”中的具体拘役期限没有明确细化。依据《刑法》虎扑篮球:拘役的规定,将来在“醉驾拘役”的司法实践中有可能出现“拘役一个月,期间可回家两天”的结果。这样的刑罚比现行的“15日拘留”严厉多少,不能不让人有些疑虑和担忧。更重要的是,在规定“醉驾即拘役”的同时,“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之后(如因醉驾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如何具体定罪量刑,并没有明确说明,而仅仅含糊地表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众所周知,近年来公众强烈呼吁“醉驾入刑”的一个根本原因和背景在于,许多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醉驾,依据现有刑法难以实现准确、足够严厉的定罪量刑。比如,一些造成群死群伤的醉驾犯罪,往往被按照一般的交通肇事罪从轻处理,或者不得不曲线借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实现严惩。
现在,新的“危险驾驶犯罪”草案,除了“醉驾即拘役”之外,既没有清晰完整地解决“醉驾入刑”的所有刑罚问题,也没有满足公众对于“醉驾入刑”的全部司法期待,并确保针对醉驾行为的社会正义的充分实现,很大程度上像是一个残缺不全的“半拉子”罪名。
' />根据最新的修改,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以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如果醉驾飙车等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一个严惩“马路杀手”,保社会交通安全的新信号。这里出现了许多新鲜概念:一是将危险驾驶入罪。二是加大了对醉驾、飙车的处罚力度、将事后惩罚改为事前预防。给醉驾、飙车行为带上“紧箍咒”。三是在危险驾驶定罪上,除了罚金的处罚,将以往的拘留升级为拘役。不要小看一字之差,拘役是刑罚方法,适用于犯罪分子,适用以刑法为依据。这就是“紧箍咒”,不紧扣这个,恐怕醉驾、飙车行为依然会毫无顾忌的重演。不要认为这些措施过于严厉,相反,这是对驾驶者和其他群众,最好的生命保护措施。
以往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醉驾的处罚并不严重。加上现在还有严重飙车行为,此前的交通法规,已不适于社会变化的要求,惩治这些危险驾驶行为的呼声越来越高,重新立法已显得迫在眉睫,与其说危险驾驶入罪新提案的大讨论,倒不如说是这些危险驾驶者逼出来的。这就叫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社会决不能以少数人的放肆,来破坏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而拘留只是十五日以下的限制人身自由,再扣扣顶多几个月的驾驶证,罚点钱,不怎么疼样,很多人不在乎。而通过拘役,逐步加重人身自由的限制,从而让其不断反省自己,这样才能收到比较好的效果。没有什么比限制人身自由,更能受得了的了。
群众最痛恨这些醉驾飙车行,往往过马路提心吊胆,比患病还感到害怕,一不小心就算左看又瞧,还是被无辜撞了。一些醉驾者飙车者,仗着自己有钱有关系,视法律如儿戏,车子压死几个人算什么,赔点钱就是。也难怪交通肇事后,他们可以大摇大摆一走了之,然后找关系摆平犯罪行为。对于危险驾驶犯罪者,到如今,我想法律和道德应该是,是可忍孰不可忍的。
惩治“马路杀手”上升到立法层面,这是社会的进步,将有利于人们道德素质的提高。世界上很多国家也有危险驾驶行为,都在通过立法防患于未然。不要等到交通肇事后,才进行反思和处罚,那样没多大意义。能未雨绸缪何不预先防备,以减少人们财产和生命的损失,以此挽救危险驾驶者跌入犯罪深渊。相比现在的交通肇事罪,把危险驾驶罪写入刑法,更能起到警示作用,有效的阻止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
当然,我们更期待经一部完善的惩处危险驾驶行为犯罪的法律条例出现。比如如果危险驾驶造成,重特大社会事故,那么何时将危险驾驶纳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值得我们商榷的。
' />据报道,事发后,谷青阳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逮捕。即日起,河南省公安厅在全省采取异地用警、交叉互查方式查处酒驾,从严查处公务人员、公职人员酒驾。
谷青阳作为政府官员,理应带头遵法、守法,但该肇事局长却成为一个反面“榜样”。他撞人之后并未停车紧急救援,而是继续逃跑,被群众拦截后不但拒绝报警,还态度嚣张试图动手打人。酒驾局长何以如此飞扬跋扈、有恃无恐,全然不把普通民众的生命放在眼里?
一方面,谷青阳的官员身份给他带来的安全感,远远超出肇事之后产生的悔恨和恐惧。这些年来,公车的使用边界越来越模糊,官员随意调用、使用公车的空间越来越大,即便在种种规章制度的严厉约束下,依然可以凭借权力“从权处置”。于是,在“从权”的过程中,严禁司机酒后驾车的规定也被突破了……到最后,见死不救的公共价值底线也被悍然突破。而这一连串“突破”的关键,就在于肇事者官员身份的底气。或者可以说,在一个小小的洛宁县,邮政局长谷青阳自有其有恃无恐的社会基础。
另一方面,权力在现实生活中实际存在的少约束、难约束,甚至无约束状态,使得有些官员很难真正收敛其张狂行为。我们注意到,谷青阳酒驾撞人事件在网络上引发了网友众口一词的指责,这种指责固然有情绪化的成分,但也透露出社会公众对公权力缺乏约束的深深忧虑。
官员醉驾肇事今年频频发生,11月7日,陕西安塞县建华镇武装部部长许制进酒后驾车连撞6人;10月5日,广西临桂县住建局副局长李某酒驾肇事逃逸,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8月2日,山东菏泽鄄城县人事局一领导酒后驾驶连撞11人……
这些恶性事件说明“官员酒驾”已成酒驾治理中的盲区之一,此“盲区”的存在并不是因为人们没有意识到,而是治理总处于疲软状态,收效甚微。河南省目前采取的异地用警、交叉互查等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避免具体地方权力的干扰,可说是亡羊补牢,值得肯定。但如何建立长效的机制,还需要继续探索。
这起重大悲剧还凸显了酒驾治理的另一现实盲区,谷青阳是在洛宁县涧口乡一个路段肇事。边远乡村在治理酒驾的力度上,一直有所欠缺,酒驾造成的事故往往也很难引起公众的关注。在城市中开车相对谨慎的人,到了乡村可能会变得“放肆”。人人生而平等,酒驾治理绝不能城乡有别,在酒驾中不幸丧命的这五个年轻生命在提醒人们,类似致命盲区必须尽早消除。
对这次恶劣的“官员酒驾”事件,必须对肇事者依法严惩、以儆效尤,从而彰显法治的严肃性。公职人员本应向民众提供公共安全,公职人员酒驾则令公众处于危险之境。公职人员酒驾不但违法,而且严重违背其职业伦理。所以,在交警严格执法之外,有关方面应该对公职人员酒驾实行“零容忍”,凡是酒驾的公务员即便没有发生事故,也应端掉他们的饭碗。善治,必须从治官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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