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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北大五位教授(姜明安、沈岿、王锡锌、钱明星和陈端洪)以公民名义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废止或修改《拆迁条例》相关条款。而在此前后,中国的拆迁之战正在多处爆发:上海,被拆迁女住户潘蓉手持自制燃烧瓶阻挡挖土机;贵阳,无奈的被拆迁居民用40多个液化气罐堵路讨说法;昆明,因为拆迁一个大型集贸市场,上千商户上街抗议……频发的暴力拆迁引起了中国社会的极大关注。一边是巨大的经济利益,一边是平民的安身之所,无情的铲车在《拆迁条例》的庇佑下横冲直撞…… 【>>>详细】  【?进入讨论】
什么导致拆迁中频频遭遇暴力对抗
法律疲软让拆迁“野蛮”起来
  野蛮拆迁利益巨大,所谓“为了百分之二百的利润,甘冒上绞刑架的风险”,但中国的野蛮拆迁者肯定没有上绞刑架之虞,因为中国法律在惩治野蛮拆迁方面相当苍白。 【>>>详细】  【延伸阅读:雇凶暴力拆迁必须依法严惩】
拆迁户自焚的时候,法律在哪里?
   法制社会应当首重法律,无论管钉子户违建户多么难缠多么刁民多么无理,总有比自焚更好的处理方式和方法。有人指责拆迁户是在向拆迁方“要挟”,漫天要价。而法律是做什么的?不就是维护公民权益的吗?不就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吗? 【>>>详细】  【延伸阅读:中国式拆迁冲突集中爆发 《物权法》已形同虚设】
畸高房价是拆迁暴力对抗总根源
   拆迁引发暴力甚至付出生命代价,归根结底还在一个“利”字。被拆迁人想得到的补偿越多越好,拆迁人力图付出的拆迁费越少越好。在畸形高房价暴利面前,开发商、被拆迁户都可能失去理性,法律制度早就抛到九霄云外。 【>>>详细】 【延伸阅读:看美国的钉子户我们心情格外复杂】
《拆迁条例》是粗暴拆迁的制度根源
拆迁:出于“公共利益”还是“商业开发”?
   如果是出于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可以强行收回已经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如果是为了商业开发,则应由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平等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强制拆迁。从实际来看,大多数拆迁都以“公共利益”的名义进行,但实际上大都是“商业开发”。 【>>>详细】
拆迁主体不妥当
   根据规定,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只能由政府国土部门依法收回然后再出让,而拆迁是征地的一个环节。因此,拆迁的主体应该是政府部门。而《拆迁条例》却规定拆迁人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这个单位也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就可能形成两方“经济人”的直接碰撞,冲突在所难免。 【>>>详细】
被拆迁人处于弱势,任人宰割
   《拆迁条例》规定,如被拆迁人与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的,有关部门可以强制拆迁。拆迁决定、纠纷仲裁、强制执行……一切都在政府部门的掌控之中,被拆迁人只有任人宰割。 【>>>详细】
为拆迁注入法治文明基因
“权力保障法”应转变为“权利保障法”
   现行《拆迁条例》整体立法理念仍是以保障政府权力为中心,过于强调公民“服从的义务”。随着宪法和法律对私权保护的加强,以及公民维权意识的增强,这种旧有思维下的法律规范已经不合时宜。所以,拆迁法治化的首要路径就是确立权利保障理念,通过立法控制和规范政府拆迁的权力。 【>>>详细】
在准确界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分而治之”
   现行《拆迁条例》的最大缺陷,就是没有区分公益和商业拆迁,其运作模式是公权力与开发商合作,政府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因此,应该准确界定“公共利益”,由政府主导公益性拆迁,此时公民在“正当程序”和“合理补偿”的基础上有服从的义务;而商业性拆迁则应由行政法回归到民法领域,由开发商和被拆迁人通过谈判协商解决。 【>>>详细】
为公民提供有力的法律救济
   公民个体在与公权对抗中之所以选择“以命相搏”,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们制度框架内的利益疏导机制存在梗阻。法治社会中,社会冲突可以回到法律框架下解决,所以在政府主导的拆迁中,应当着力打通“民告官”的司法渠道,在商业拆迁中应改变现有的由政府裁决的做法,将争议交至法院作出最后裁断,而所有强制拆迁则必须经过司法审查方能实施。 【>>>详细】
   事实证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滞后性日益明显。这次国务院准备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不但体现了法治的精神,也是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顺应社会呼声。我们也有理由相信,随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改或废止,过去那种侵犯公民权利的暴力拆迁将不再有任何依据,公民在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问题上将更加理直气壮。那种以自杀、焚烧等极端方式阻止拆迁的悲剧将不再会上演。(责编:徐嵘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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