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月1日起,泉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将实施2010年版《药品目录》。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转发的通知称,2010年《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和强化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和目录外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具体给付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统筹地区对于甲类药品,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全额给付,不得再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对于乙类药品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比例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但设定个人自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40%。(东南网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