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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门诊费参合农民可报销
2010-08-10 07:57:09

近日,省卫生厅出台《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普通门诊统筹试点指导方案》,今后,全省30%左右的县(市、区)将开展普通门诊统筹试点。这意味着,参合农民在卫生院、卫生所门诊看病,可报销。

指导方案明确,2011年,我省新农合普通门诊统筹扩大到全省一半以上县(市、区),力争到2012年全省所有开展新农合的县(市、 全部区)开展普通门诊统筹工作。(东南网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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