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商报记者获悉,“突发事件可征用私人财产”并非新鲜事,国内外法律法规皆有涉及。省法制办方面也表示,草案第47条的内容是严格遵循国家大法和上位法的,未超越省级政府的立法权限。
其中《宪法》第14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笔者以为,现在的四川之所以会有这样的一个制定这样的一个地方的法规,除了实际情况之外,如果是在宪法可以允许的范围内,那么就是可以实施的,但是其中的细则以及如何征用给予赔偿,也是需要有比较详细之规定的。细则的应急工作以及应急机制的建立,关键是要看其各级政府的应急能力的准备,而对于如何使用民间的物资以及启用民间物力和财力来进行灾难应急,需要更为细化和可以操作的实施细则。
而假如是和宪法相悖,那么就不要用多少人同意来强行通过,如果是符合宪法精神,那么地方的法规也是需要根据国家的大法予以遵循。并且在这一宪法思想下再来订立地方的法规。(济南 李华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