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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老年寻偶谨防色情陷阱
2010-11-04 09:22:34

本人不认同,把未扯结婚证的异性老年同居称为“隐婚”。依照《婚姻法》,当属非法同居,不受法律保护。

称“老年朋友”,到是比较合适。兴年青人交朋友恋爱期有难以避免的性行为,难道老年恋人就不兴来一点“爱情火花”?

问题出在,单身老年寻偶不能饥不择食,也要谨慎行事,否则也会人财两空。有例为证:72岁的老蔡,曾经被人合计骗走10多万,最终只要回来3万元。令人唏嘘的是,骗走他钱的,正是他一度苦心寻觅、曾经非常中意的一段黄昏恋。昨日,老蔡特意委托朋友,向成都商报讲述了这段遭遇。他希望提醒隐婚老人们:恋爱自由,但万事注意。(11月3日四川新闻网)

人老了,智力也日渐衰退了,热恋中的老人更是智力低下。有的差不多会把心掏出来给对方看,特别是有点积蓄的老人,急着把钱袋子拿出来献忠心。遇上好人家,见钱不动心。万一遇上个歪心眼儿,或者有备而来,诈取钱财的老年“婚托儿”,正好瞌睡送来个枕头,如数笑纳,逃之夭夭,落得个鸡飞蛋打。

因此,单身老年再婚,最好求助于儿女们支持,当好婚恋参谋。虽不说要搞兴师动众的“访亲”,也要知根知底。对那些天上掉下来的林妹妹,一不知姓名,二不晓地址,三不晓婚姻状况,切不可一见钟情,草草闪婚;老年色情陷阱,惟一目标是骗取钱物。管好自己的钱袋子,小气一点为好;正儿八经的老年再婚,还是消除心理障碍,走到阳光下,扯个结婚证,有法律保护的老年婚姻,即使遇到不测,也能依法解决。

我国已经进入老年社会,夫妻白头偕老只能是良好意愿。丧偶后的“黄昏恋”,不再是封建社会的“老不正经”,老年人有追求晚年幸福的权利,晚辈开明一些,不要让他们在躲躲闪闪下享受甜滋滋的“性福”,而是享受阳光下的“性福”。只有在阳光下依法享受“性福”,才不会上色情陷阱的当。(孙金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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