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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咎辞职不宜"泛滥化"于中华大地
来源:东南网 2011-06-14 编辑:黄水来

常言道:某人难辞其咎。意即某人难以推脱其过失或者罪责。就现实而言,的确如此。引咎辞职作为一种“惩罚手段”,多年来一直被无数的国人高歌,且为和谐社会之构建助力不少。

但笔者认为,最近几年来引咎辞职呈现“泛滥化”趋势,而就长远和社会整体来说,不宜如此。

诚然,中国社会现在十分需要“引咎辞职”,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办发[2004]13号)之第四章专门谈及引咎辞职。

可是,引咎辞职一定就是灵丹妙药吗?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不妨先把视野拉到一个鲜活的事例中。

2011年6月13日《京华时报》消息,6月10日起,河南省开展涉爆危险物品集中清查收缴行动。目前,从河南省公安厅到基层派出所,所有的公安机关都参与到这项行动中。据悉,该行动将一直持续到本月底。 河南省公安厅规定:凡辖区私制、私藏爆炸物品引发重大爆炸事故,事故发生地县(市)公安局分管局长、治安部门主管领导、派出所长引咎辞职。连续发生爆炸案件、事故或发生重大爆炸案件、事故的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施一票否决。

谁都不可否认,河南省公安厅此举动机非常好,是想尽可能地强化有关领导的责任意识,而促使其将工作做得更好。

但是,此类引咎辞职,事实上行得通的可能性有多大呢?就算行通,可效果一定就好吗?

假定郑州市中原区发生了一起私藏爆炸物品引发的重大爆炸事故,那么按照河南省公安厅的有关规定,中原区公安局分管局长、治安部门主管领导,以及相应的派出所长都得引咎辞职。

然而,中原区的现有警力,能够保证其辖区内不留任何的死角吗?另外,警方能轻易进入更有条件私藏爆炸物的一些高官和颇有背景的富商家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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