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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恶的不是血腥,而是遮盖的黑手
来源:东南网 2011-07-04 编辑:黄水来

2009年5月16日,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19岁少女王家飞与3岁的弟弟王家红被村民李昌奎残忍杀害。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判处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来源:中国网)

相关链接:http://news.sohu.com/20110703/n312267377.shtml

从事件中不难看出这是一起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重大的犯罪,不仅对社会危害极大,其罪行也是令人发指,可以说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不杀就会天地不容。对于此事件,云南省昭通市中级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虽犯罪嫌疑人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犯杀人罪判处罪犯李昌奎死刑。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时却以李昌奎的投案自首和认罪、悔罪态度好为由,改判为缓期两年执行的终审判决。

了解法律的人都知道,对于自首的认定,我国法律是这样规定的: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较重的,如有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中特别声明的是犯罪较重的,如有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处罚。现在我们就要问下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李昌奎有什么立功表现,难道仅仅因为其犯罪后的自首就要减轻刑罚吗?这是中国法律的规定吗?是刑法的哪条规定的。李昌奎的犯罪手段暴烈,造成的危害已经人神共愤,当地曾联名上书要求严惩凶手,可为何终审时法院借鉴,而仅凭罪犯的自首情节,就要将死刑改成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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