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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伊春烟花爆炸案28人员受处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1-08-03 编辑:黄水来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王晓,伊春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党组书记,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黄耀武,中共党员,黑龙江省安全监管局监督管理三处调研员,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王雪冰,中共党员,黑龙江省安全监管局监督管理三处处长,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刘立群,中共党员,乌马河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副大队长,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李仙瑶,中共党员,乌马河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大队长,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6.嵇中安,中共党员,伊春市消防支队防火处处长,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7.周清龄,中共党员,伊春市消防支队副支队长,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8.王海涛,中共党员,乌马河区公安分局治安巡警大队大队长,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9.郭玉军,中共党员,伊春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队伍建设指导大队大队长,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0.刘贵宝,中共党员,乌马河区公安分局局长,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1.徐荣祥,乌马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党支部书记,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刘立辉,伊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3.李兆廷,伊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组书记,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4.赵会春,中共党员,伊春市国土资源局伊春二分局局长,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王广信,伊春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执法监察局局长,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6.赵峰,乌马河区委办公室主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7.赵维强,乌马河区(林业局)副区(局)长、党委常委(事故发生后被免去副区长职务),建议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8.李光,乌马河区(林业局)区(局)长、党委副书记,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9.李纯厚,乌马河区(林业局)党委书记,区人大主任、党组书记,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马建路,伊春市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1.姜国钧,黑龙江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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