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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在闽创业可获10万扶持
来源:福州晚报 2011-08-04 编辑:唐丽萍

高校毕业生在我省自主创业,不仅可以获得工商注册、税收方面的优惠,还可获得资金扶持,解决创业场所,甚至可以以家庭住所登记为公司经营场所。记者3日获悉,我省出台意见,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多方位扶持。

经营场所条件放宽

放宽经营场所条件,除高校毕业生申请入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和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房外,允许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设立的企业依照规定可以将家庭住所、租借房、其他商业用房,以及地方政府、各类开发区、投资区、高新技术园区确定的办公集中区的“格子间”等作为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登记。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收费。

在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直接到创业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的办税服务厅窗口依法申请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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