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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高温津贴提至每人每天8到10元
来源::福州晚报 2011-08-12 编辑:唐丽萍

11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我省自今年8月1日起执行新的高温津贴标准。

据介绍,企业在5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具体发放标准由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5元到8元,调整为每人每天8元到10元。企业的高温津贴可按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职工福利费的规定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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