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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离婚房产证除名不征税
来源:广州日报 2011-09-03 编辑:唐丽萍

据新华社电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那么,这一政策制定有何依据?如果已经征收的是否退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针对这些疑问,记者进行了采访。

一问:政策制定有何依据?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契税。此次“房产证加名税”事件后,有人提出这样的疑问,将夫妻一方婚前购买房屋加上另一方名字,意味着将房屋部分权属转移给另一方,应属于契税征税范围,现在免税政策有何依据?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表示:“这一次将房屋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共有的契税政策定为免征,具有合法性,免征并不是不征,免征通常是基于某些特殊考虑,是有一定期限的,而不征是征收对象本身不是应税行为,不在征税范围之内。”记者查阅了契税暂行条例,其中明确,财政部规定的项目属于减征或免征契税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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