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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职人员违法生育按照高限处罚
来源:福州日报 2011-09-13 编辑:唐丽萍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征收长期以来备受群众关注。为规范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裁量权,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执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省人口计生委近日出台《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适用办法》,其中规定,国家公职人员、中共党员等违法生育的要按高限征收社会抚养费。

这些情形按高限处罚或征收

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拒绝提供违法行为证据的;妊娠初期,经人口计生管理人员宣传、说服,拒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违法生育的;妨碍、拒绝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抗拒执法人员执法的;两次以上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拒绝提供真实收入证明的;违法行为直接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负面影响的;不符合生育政策,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生育服务证而违法生育的;采取户口变更、假离婚等办法,规避法律责任的;国家公职人员、中共党员等违法生育的;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或征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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