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公职人员违法生育按照高限处罚
来源:福州日报 2011-09-13 编辑:唐丽萍
6种情形不予处罚或征收 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中止或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仅指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对违法生育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则不受此限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其生育行为被发现时,所生子女已经死亡的;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生育或者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其他依法不应予以行政处罚或征收社会抚养费的。 这些情形按低限处罚或征收 违法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违法所得较少、影响不大,且主动消除、加以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发生后主动向人口计生部门报告并接受处理的;非意愿妊娠后,积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调查处理,因医学鉴定认为不能采取补救措施而导致违法生育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且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或征收的。 省人口计生委要求,行政处罚或征收社会抚养费按低限或高限的,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召开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福州日报记者 李白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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