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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国企原副总经理贪污606万美元
来源:京华时报 2011-10-17 编辑:唐丽萍

贪贿

帮公家卖船?

为自己贪财?

控辩交锋

检方认为,宋军在任期间,同意并操作汇泉公司与邓某合作,共同投资买卖、租赁3艘货船,而后将这些投资款、卖船利润、保证金等共计1180余万美元私自存放在邓某的一个香港汇理银行的公司账户中。

宋军及其辩护律师称,汇泉公司支付的只是租船保证金,作为名义股东没有收益分配权,宋军无法贪污公司账户上的美元。

宋军说,2006年初,邓某提出想和他任董事长的汇泉公司共同投资,在巴拿马组建公司,从事船只买卖,而后再将船出租给汇泉公司使用。

宋军称,他咨询专业人士意见时被告知,因有政策规定,原则上不允许境内企业向境外未建立外汇关系的国家和地区设立公司,特殊情况需要得到商务部的审批。

而邓某说,汇泉公司可做名义股东。随后,宋军签字同意合作,按规定汇泉占50%的名义股东,不参股,没有经营管理权,不获得股东利益。

汇泉公司转给邓某120万美元作为租赁保证金。加上这笔钱邓某给付了船只的首付款260万美元,宋军作为名义股东汇泉公司的董事长在担保协议上签了字。2008年,船只行市看涨,邓某将自己手里的三艘船卖掉,并按照协议给付汇泉公司违约金等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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