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像买菜?嫖娼罚款可商量着缴
来源:东南网 2011-11-10 编辑:林洪熙
行政执法机关的罚款具有法律的强制性,而不像菜市场里的商品可以双方讨价还价的。但在有的地方,公安派出所的嫖娼罚款居然可以是双方商量着缴的。嫖娼这样的案件不新鲜,但这种执行和缴纳罚款的方式倒是创新。 男子张某与网友见面后发生关系,因涉嫌嫖娼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十里铺派出所民警罚款8000元,并称不开票据可只罚4000元,张某最后交纳了4000元罚金。涉事派出所事后承认,这4000元罚款交纳时未开具票据,所长称此事没有问题,“就是手续这一块没有完善”。 嫖娼既然是违法行为,公安派出所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等处罚,自然是有法有据的。而既然是罚款,就得开具有效力的发票,这是履行正常的法律手续。派出所以给当事人“便宜”4000元为条件,作为不开具罚款票据的理由,确实是个非常不错的主意。对挨罚的嫖娼当事人来说,确实是“两全其美”的好事,不仅少缴了罚款,而且也就不必在派出所留下什么污点,赚了4000元钱还能把自己给“洗白”了,这样的“稻草”谁不要谁傻。而既然没有了污点,也就不会有派出所通知嫖娼人所在单位这样的后顾之忧,就能跟什么事情都没有发生一样。 坊间对打击卖淫嫖娼有着诸多的“传说”。这种违法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有的地方甚至还相当猖獗,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公安机关打击不力,甚至是作为财源来保护和培养的。十里铺派出所的作为,算是为这种“传说”提供了有力的佐证,也是最好的注脚。因为罚款不开具发票,也就等于没有发生嫖娼行为一样,无异于放纵了这种违法行为的继续发生。结果自然能够形成“良性循环”:嫖娼的继续嫖娼,罚款的继续罚款,大家都心照不宣,实现互惠互利的目的。 当然,派出所这样做的目的,应该还不仅仅是培养财源,而是着眼于把罚款化公为私。因为不开具发票的罚款,就不需要依法上缴国库,可以收入不入账,任由派出所已警任意处置,而最后必然落入警察私人的腰包。否则,如果公事公办,罚款如数上缴国库,警察就没必要冒着贪污被查处的风险,如此贴心地“帮助”嫖娼的男子。这种“帮助”的目的,本身就是为着给自己创收的。可夜路走多了,总难免撞见鬼的。虽然张某选择了罚款4000元且不要发票的处罚,但还是把事情捅给了媒体,以致派出所的如意算盘露了馅,被媒体曝了光,尴尬在所难免。但问题绝不仅仅是4000元钱,十里铺派出所能够把这种事情做得如此驾轻就熟,相信应该不是绝无仅有的,而是有着太多的案例示范了,相信有更多的嫖客享受到了“优惠”待遇。可以讨价还价的执法必然缺失法律的严肃性,而且也多了腐败的空间,不开具罚款票据的行为,应该没有“手续没有完善”那么简单。(文/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