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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特教幼儿园在筹设期间不得招生
来源:福州晚报 2011-11-23 编辑:黄水来

我省力争到“十二五”末在设区市政府所在地和有条件的县(市、区)都建立一所达到设置标准的特殊教育幼儿园。22日,省教育厅公布《福建省特殊教育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

试行办法规定,举办特殊教育幼儿园要达到7个基本条件,包括应符合本市、县(区)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举办的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举办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当地经济条件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要有合法的学前特殊教育机构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设置在有利于残疾儿童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地段,周围无污染源,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区域等。

试行办法规定,特殊教育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筹设期间不得招生。实行一个机构一证制,禁止一证多用,特殊教育幼儿园变更法人代表、机构名称、形式类别、机构地址等,应报登记注册机关核准;未经登记注册机关核准同意,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将对特殊教育幼儿园实行年检制度,对年检不合格的应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不接受年检和整改不合格的特殊教育幼儿园,取消其办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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