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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校车安全要纳入政府重要议程
来源:东南网 2011-11-23 编辑:黄水来

【连线部门】校车安全责任区别对待

近日,校车安全问题引起社会各界关注。校车安全责任如何认定?如何更好保障校车安全?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部门。

焦点1.不同的校车,责任如何认定?

不同性质的车辆接送学生如何认定?省安监局有关人士说,目前省内校车分为自购车辆和租用车辆两大类,责任认定上要区别对待。

对于学校自购车辆,责任主体归学校。也就是说,如果为自购车辆,校方对校车安全的“紧箍咒”相对来说是更紧。不过此类车辆数量在我省较少。

如果是校方租赁的车辆,租正规的客运公司车辆,由校方和运输公司签署协议,那么车辆责任主体就是该客运公司,交通运管部门对车辆资质等负监管责任;而教育部门要对学校进行监管。而如果校方是私自租赁私人车辆,那么责任主体依然是校方,监管责任则在交警部门。

但省交通运输厅有关人士强调,这种租赁关系的“补充运力”只是作为校车运力不足时的“权宜之计”,班车并不等于校车,不提倡营运班车拿去作校车。校方还是应尽量为学生提供安全舒适的专门校车接送。

公交车等车辆能否作为校车?有关人士表示,因为目前公交车这种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特殊性,可超载,目前暂未说可用公交作为校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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