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人大常委会拟修见义勇为条例
来源:四川日报 2011-11-30 编辑:黄水来
据了解,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虽然对打击、报复、诬陷见义勇为人员的行为人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实际执行中却由于种种原因很难落实到位。 “救人、做好事反成被告,这样的事情不仅在网络、报纸、电视上经常可以看到,我自己和我周围的朋友也亲身经历过。”从事计算机行业的周斌告诉记者,他和朋友曾经扶助过受伤路人,却被指控为肇事者,“事发路段没有监控设备,还好那个人受伤不重,后来良心发现不纠缠我们了,但是想想都后怕、心寒。” 周斌建议,救人、做好事反成被告的证据认定办法或者法律标准需要详细制定,因为仅通过监控录像认定事实的局限太大,在没有监控录像的情况下,确实很难弄清事实真相,是否可以通过相关立法来规定一下,比如手机拍摄的救人现场画面能否作为证据?做好事之前,是否鼓励人们先保存现场证据? 此外,还有公民建议加大对被救者诬陷救人者的处罚,以保护做好事者的利益。(梁宏坤 记者 熊润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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