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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条例草案"昨起广纳民意
来源:东南快报 2011-12-12 编辑:黄水来

亮点2

学校怕担责家长怕取缔

《草案》提出允许社会运输企业介入

《草案》对社会车辆准入机制做了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路线及其站点,为需要乘车上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学生居住分散,难以保障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的农村地区,国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服务。

《草案》第十条规定:学校可以配备校车,或者由下列单位(以下称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提供校车服务:

(一)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企业;

(二)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

解读>>

本报曾报道,福州目前社会集中接送学生车辆登记率仅一成。追究起根本原因是学校害怕担责,不愿意跟运输企业签订学生运输协议。根据目前福州市的校车管理相关规定,本月15日起,未登记的社会集中接送学生车辆一律禁止运送学生。家长们担心取缔社会集中接送学生车辆后,孩子上学不知道该乘什么车去学校。(详见本报12月8日A3版)

而近来,记者在采访过程中还发现,很多学校干脆取消了校车申请。

福州交管部门认为,校车服务并不能因为近来多次事故的发生而受到不合理的限制。学校畏惧校车高压政策,停止提供校车服务,但一些运输企业和个人的校车服务却异常活跃。

福州一位基层交巡警负责人说,每次校车专项整治行动,都能查出“黑校车”。这些“黑校车”缺乏监管,留下极大的安全隐患。

“因此,应当根据实际的校车需求,合理提供校车服务。”该负责人介绍称,允许社会运输企业介入校车业务成为制约“黑校车”横行的重要手段。

“有正规又安全的校车服务,哪位家长还会去租用‘黑校车’?”该负责人解释说。

此外,为了防止地区职能部门推脱责任,《草案》还明确了校车申请管理部门。

《草案》第十五条规定: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书面申请中应当载明拟使用校车的学校、安全管理责任人、校车驾驶人,以及校车拟行驶的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出具允许使用校车的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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