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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条例草案"昨起广纳民意
来源:东南快报 2011-12-12 编辑:黄水来

亮点4

明确“黑校车”处罚规定

《草案》还对校车行车安全的细节做了详细规定: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使用年限超过8年,或者行驶里程超过20万公里,不得再作为校车使用;校车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限速规定,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由驾驶人将停车示意牌伸出车窗,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交通警察遇校车在停靠站点停靠上下学生,应当维护停靠站点周边的交通秩序;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载;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此外,《草案》还对处罚“黑校车”做了明确规定。

使用拼装、擅自改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提供无校车标牌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解读>>

本报曾经报道,警方处罚“黑校车”依据不足(详见本报11月29日A2版)。基层的执法民警透露,在查处“黑校车”时,如果该车没有交通违法。“哪怕你明知道那是辆‘黑校车’,却没有任何处罚依据。”民警透露说,《草案》对“黑校车”的处罚规定,弥补了这块法律空白,让民警执法时,目的性更明确,责任更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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