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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明起实施
来源:东南网 2012-01-31 编辑:黄水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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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立法规定禁止建污染饮用水源项目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月1日施行

本报讯(见习记者黄妍郑晓华记者刘兴)昨日下午,福建省环保厅召开新闻通气会,解读《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据了解,该条例将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于2011年12月2日经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这部地方性法规共54条。

条例规定了印染、造纸、制革、冶炼等12类建设项目和产生含镉、氰化物、病原微生物等10类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扩建。该条例进一步要求,在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实行工业、生活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置,禁止擅自排放、倾倒污染水体。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内改建建设项目,也不得增加排污量和改变排放污染物种类。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证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和出境水断面水环境质量符合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江河、湖泊、水库跨市交接断面设置水环境质量监测点,并定期向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其目的是为落实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保证跨市、县界河流断面水环境质量符合下游河流的环境功能要求。

《条例》中明确表示,严格限制在流域内新建水电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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