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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出台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办法
来源:东南快报 2012-02-03 编辑:黄水来

也可根据成本确定租金

根据《办法》,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租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其租金标准由市、县价格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财政等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其租金标准可在市、县价格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财政等部门核定的租金标准基础上下浮动,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下浮不限。

《办法》规定,制定和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应当以保证正常运营和维修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按照不同地段或不同区域、不同房屋类别等因素合理确定。

公租房的租金标准可采用市场租金比例法测算确定,也可采用成本租金法测算确定。在市场租金比例法方面,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原则上按同地段或同区域、同类别住房市场租金50%-70%的比例确定,具体比例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在成本租金法方面,明确公租房的成本租金原则上由房屋的建筑物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等因素构成。

为确保公租房租金定价所依据的市场租金信息来源真实可靠,制定和调整公租房租金所依据的同地段或同区域、同类别住房市场租金,可由所在地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房屋租赁合同备案信息提供,也可由公租房项目管理单位调查测定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估价机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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