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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公租房租金3月1日起实施新规
来源:福州日报 2012-02-03 编辑:黄水来

福州新闻网讯 3月1日起,政府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的,实行政府指导价,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记者2日获悉,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印发《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对我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进行规范,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公租房租金设两种标准

《办法》指出,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职工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不包括承租人租赁期间实际发生的水、电、气、有线电视、通迅、卫生和物业服务等费用。

《办法》明确,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由市、县价格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财政等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向社会公布;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租金标准可在市、县价格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财政等部门核定的租金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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