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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性贪官”花招百出手段更隐蔽
来源:浙江日报 2012-02-16 编辑:黄水来

“受贿行为的具体界定不能仅看形式,更要看实质,关键在于是否具备权钱交易这个受贿罪的本质特征。”一位法律界人士认为,只要具备这个本质特征,就是受贿,“个性贪官”再怎么有“个性”,其行为必然符合这一条,依旧会露出马脚,受到惩处。

专家认为,发现个性贪官的个性化手段,还需有关部门对越来越隐蔽的贪腐手段进行研究分析,循着蛛丝马迹反贪肃贪,让他们早日原形毕露。

中央党校教授林喆:所谓“个性贪官”,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腐败形式的特殊性,“个性贪官”的案例与以前的案例有所不同,以前受贿就是受贿,现在这些“个性贪官”受贿都很滑稽,比如利用情妇贪腐,一旦事发可以作不知情辩护;二是腐败手段的隐蔽性,他们具备其他贪官的共性,在共性下发展出了个性,其中如何掩人耳目、瞒天过海,才是这些贪官最具“个性”之处。这些贪官之所以能够表现得有个性,是因为他们掌控着公权力,而监督不到位又为他们展现个性提供了机会,因此加强监督,才是治本之道。(记者黄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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