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保障房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发布
来源:福州日报 2012-03-16 编辑:唐丽萍
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意见稿》在施工与验收上作了严格规定。 保障性工程参建各方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严格材料进场检验、工序检查和验收制度,确保施工质量。 保障性住房施工及验收过程中应落实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质量检查和验收制度,做好各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保障性住房必须通过消防主管部门组织的消防专项验收。 《意见稿》于4月8日前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您如有什么意见和好建议,可将其发至zmdeng@xmut.edu.cn邮箱。 (福州日报记者 祁正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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