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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开始实施
来源:北京日报 2012-03-16 编辑:唐丽萍

本报讯 (记者 方芳)从昨天开始,国家新的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开始实施,提供了三种标准,允许各省根据不同情况选择。北京选择了其中25毫克/千克的均数标准,作为本市的食用盐碘含量标准。针对孕妇、哺乳期妇女等特需人群,本市将提供碘含量均数为30毫克/千克的孕妇专用盐,比一般碘盐的碘含量更高。

我国是受碘缺乏病威胁最为广泛的国家之一,除上海市外,全国30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有不同程度的碘缺乏病流行。1993年,我国全面启动了以普及碘盐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截至2011年底,全国已有28个省(区、市)达到了省级消除碘缺乏病的阶段目标。

我国于1994年第一次确定的食用盐碘含量的标准是:碘盐含碘浓度(以碘离子计)加工为50毫克/千克,出厂不低于40毫克/千克,销售不低于30毫克/千克,用户不低于20毫克/千克。随后,我国在1996年对盐碘含量规定不得超过60 毫克/千克的上限值。2000年,盐碘含量标准下调至加工为35毫克/千克。由于我国幅员辽阔,饮食习惯差异较大,食盐的摄入量区别较大,不同地区人群尿碘水平高低不一,统一的盐碘含量标准不能满足人群需要。2011年9月,卫生部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于今年3月15日起实施。食用盐中碘含量的平均水平由原来加工水平的35毫克/千克下调至产品水平20毫克/千克至30毫克/千克,分为20毫克/千克、25毫克/千克、30毫克/千克三种。新标准规定各地可结合本省人群碘营养水平供应一种、两种或三种碘含量的碘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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