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加强药品流通安全质量管理
来源:新华网 2012-04-26 编辑:黄水来
根据草案,已售出的药品如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批发企业应当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及时通知停售或追回,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达、反馈药品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并建立药品召回记录。 修订草案同时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对有质量疑问的药品及时撤柜,停止销售,由质量管理人员确认和处理,并保留相关记录;对顾客投诉中涉嫌假劣药问题的,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停止销售该药品,对同品种的其他批号药品以及同一渠道购进的药品进行检查,并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对药品进行处理。 草案还明确,药品零售企业的营业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符合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要求的条件。零售门店内工作人员应当为本企业员工,不得有药品生产或批发企业派驻的药品促销人员,同时不得以搭售、赠送等方式向公众提供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修订草案的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2年5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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