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4种严重作弊行为可处3年停考
来源:东南网 2012-05-16 编辑:唐丽萍
东南网5月15日讯(本网记者 谢添实)距离今年高考不到一个月了,教育部日前公布了修订后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大作弊惩处力度。省教育考试院今日转发《办法》,要求我省相关部门进行考前诚信建设和考风考纪教育。 据悉,与原来相比,修订后的《办法》共有30处修改,涉及15条内容,明确了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进一步明晰了国家教育考试的概念,将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统一考试、高校自主选拔录取中的学校考核等考试涵盖在内。今年举行的高考等各类国家教育考试,均全面适用该《办法》。 4种严重作弊行为 可处3年停考处罚 《办法》加大对考试作弊行为的惩处力度,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分别为,组织团伙作弊的;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细化考试作弊认定规则 《办法》进一步细化考试作弊的认定规则。针对利用高科技手段实施的有组织作弊行为,将原来“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修改为“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将原来“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修改为“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以解决由于使用通讯工具作弊,出现答案雷同已经不限于同一考场的问题。具体如何认定答案雷同,由考试机构作出具体的程序性规定。 此外,将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术科考试以及高校等方面组织的单独考试中出现的作弊行为,纳入处理范围。即明确将艺术、体育考试和高校自主选拔录取中的学校考试等作为高考的一个阶段,在这些考试中作弊的考生,其统一高考成绩亦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