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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温劳动保护52年后迎来立法
来源:重庆商报 2012-05-27 编辑:黄水来


亮点3

因高温停工

不得降工资

意见稿对35℃以上不同气温条件下的用工安排作了具体规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事项订立集体合同,或签订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或在35℃以上高温天气作业的,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适时调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时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另外,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作业人员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解读:暂行办法只规定了高温车间的降温措施和高温中对工人的照顾,高温的标准并没有明确,部分用人单位就会钻空子,会出现工人说已达到高温但单位却说“不热”的情况。

而现在的意见稿对在什么温度下能工作、什么温度下不能工作以及工作时间都有了明确的标准,并且以当地气象台发布的为准。用人单位再不能自己说了算,劳动者权益有了法律保证。

此外,暂行办法中没有规定高温津贴,意见稿则把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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