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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高温作业每人每天津贴8至10元
来源:福州晚报 2012-07-11 编辑:唐丽萍

福州新闻网讯 连续多日的高温天气,让广大市民尤其是户外工作者对高温津贴政策十分关注。记者10日了解到,我省目前仍沿用去年的高温津贴标准,即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的高温津贴标准为8~10元。

我省于2007年建立高温津贴制度,将传统的高温补贴或高温费变更为高温津贴,规定企业应向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按5~8元的标准发放高温津贴。

省人社厅相关人员介绍,高温补贴、高温费属于福利范畴,变更为高温津贴后,属于工资范畴,因而建立高温津贴制度对企业具有较强的约束力,能更有效地保障高温作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11年8月,省人社厅等部门下发通知,对夏季高温津贴标准进行了调整:企业5~9月份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具体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天8~10元。

记者了解到,我省发放高温津贴的时限与广东、重庆一起是全国最长的,为5个月,发放标准属中上水平。“目前仍然按照8~10元的标准来执行。”省人社厅相关人员介绍。据了解,福州市的高温津贴标准与省里的标准一致。

市人社局相关部门负责人称,对于没有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企业,劳动者可向企业反映,寻求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市劳动监察支队联系电话:83341202。

(福州晚报记者 李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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