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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立法鼓励革命老区发展红色旅游
来源:福州日报 2012-09-28 编辑:黄水来

福州新闻网讯 27日结束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该法规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第三部出台的促进革命老区发展地方性法规,其中开展红色旅游、实施“五老”帮扶等规定都具有福建特色。

法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加强革命老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应加强革命旧址、革命遗迹的维护保护工作,建设红色旅游景区,发展红色旅游;应建立和完善革命“五老”人员定期生活补助标准与重点抚恤优待对象定期抚恤金标准同步增长的机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标准。

(福州日报记者 李白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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