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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召回条例明年元旦起施行
来源:北京晨报 2012-10-31 编辑:唐丽萍

晨报讯(记者 邹乐)生产者不配合缺陷调查将罚款百万;隐瞒缺陷情况,拒不召回等严重违法行为,将对生产者处以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昨天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汽车召回制度从原来的“规定”变身“条例”,正式上升到国家的法律法规的高度。

情节严重吊销许可

此条例对生产者有严格的处罚措施。对于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等行为,将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缺陷情况,拒不召回等严重违法行为,条例规定对生产者处以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在提高罚款额度的同时,条例还增加了吊销行政许可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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